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3〕42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25个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73号)精神,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苏质委办〔2023〕4号)要求,我厅决定以“增强质量意识、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质量月”活动平台作用,着力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品质,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围绕主题开展交流研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围绕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区域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行业监管等方面开展交流研讨活动,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
(二)开展工程质量宣讲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指导建筑施工、监理企业通过在施工现场围墙、宣传栏、农民工学校等场所张贴和悬挂质量宣传标语、主题宣传画,制作墙报、简报,设置展台展板、印发宣传册、播放幻灯片、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大力营造“质量月”宣传氛围,进一步强化全员参与意识。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质量管理人员深入企业和施工工地一线,开展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宣讲、技术交流培训、事故案例剖析等活动,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参与度。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宣传日”活动。以“市民广场质量大讲堂”、“专家进社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通病防治常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回访活动,认真听取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建议,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宣贯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以下简称《道桥隧实施细则》)、《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中质量部分进行宣贯。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建设标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2.我厅邀请工程质量专家录制了专题讲座视频,介绍《道桥隧实施细则》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并且结合工程案例对相关内容进行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解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观看学习。
(四)召开绿色建造试点观摩暨建筑品质提升研讨会
为积极宣传绿色建造理念,推广常州绿色建造全国试点先进经验,提升各方对绿色建造的认知度,鼓励我省其他城市和企业自主开展绿色建造个性化试点,计划在常州召开绿色建造试点观摩暨建筑品质提升研讨会。
(五)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
以上(四)—(五)项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活动形式,做好活动策划,明确活动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多方合力,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相关企业参与“质量月”活动,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把“质量月”活动打造成为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平台。
(三)及时总结成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活动联络员,负责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报送1名活动联络员(见附件),10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汇总后以报告的形式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讲座视频资料请与我厅质安处联系。
联系人:王阮成
电 话:18661207818
邮 箱:115656889@qq.com
附件:“质量月”活动联络员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日
附件
“质量月”活动联络员表 | ||||
单位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
手机 | 座机 | |||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9/1/art_8639_11002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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