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单位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单位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3〕15号)于2023年5月8日印发,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委转发该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保函的额度和期限的要求
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此外,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二)商业银行开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应符合的要求
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三)使用保函的要求
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账户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四)商业银行防范业务风险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五)房地产企业履行责任的要求
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305/t20230515_11966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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