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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保持公积金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特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人家庭租房自住方面有什么举措?

  为更好地支持缴存人家庭租房自住,《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本次政策优化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中心城区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由每人1500元/月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由3000元/月提高至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由每人12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由2400元/月提高至3000元/月,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家庭租房压力。

  三、为支持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支持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自住需求,《通知》规定,“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本次政策调整后,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体现对多子女缴存人的政策倾斜,进一步减轻多子女缴存人租房压力,帮助改善其家庭居住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有什么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改善缴存人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通知》规定,“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本次政策调整后,进一步放宽了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范围,将提取范围由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至缴存人配偶的父母,职工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职工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加装电梯的费用压力,提升居住品质。

  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次政策调整后,我市缴存人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方式,由缴存人先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即由以前的“先付后取”优化调整为“即取即付”,从而减轻了购房压力。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六、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有什么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支持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时能够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次政策优化后,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能够和我市本地缴存职工一样,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申请办理。

  七、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什么变化?

  为满足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置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通知》规定,“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次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什么变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的要求,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该政策对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但仍然坚持了相关监管规定,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308/t20230811_1223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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