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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3年8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其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同时为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并统一处罚裁量标准,避免行政处罚行为畸轻畸重,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不予处罚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3月13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部门和单位打表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于2023年2月初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项目组先后对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四川省、浙江省等27个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在具体制定中,参照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样式》,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实际,征求和吸收了各处室、各区县住建委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题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不予处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以及指导行政处罚基准适用,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本原则、法定处罚情节、裁量基准适用方式等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行为类型主要分为质量安全类、建筑市场类、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其中,质量安全类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发包分包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安全责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建筑市场类包括施工许可办理、违法发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骗取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等;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等;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城市管线管理、轨道交通等。

  《不予处罚清单》针对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等49项轻微违法情节不予处罚。

  四、保障机制

  其一,动态调整机制。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依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裁量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其二,案件移送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应由上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向上一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移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等证据材料。

  其三,调整适用机制。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发现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经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308/t20230822_1226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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