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当前,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存在试验设置不科学、试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我省用种安全,但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仅对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引种备案管理要求。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开展引种备案试验过程和抗逆性检测样品的真实性监管,规范试验行为,以保证引种备案试验质量、试验结果以及抗逆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江苏省种子条例》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三、主要内容
1、规定引种备案品种种类和适宜区域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涉及江苏品种种类和同一适宜生态区范围进一步明确,涉及5个主要农作物,18个品种类型区。
2、确定引种试验备案品种的条件。包括通过同一适宜生态区省级审定;品种审定的丰产性、抗逆性及品质等相关指标应当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等。
3、确定引种试验备案材料及时限。引种开展试验前要进行试验备案,要求申请者提交引种备案申请表、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试验方案等7个材料。对于对照我省品种审定标准有缺失指标的品种明确具体要求。明确不同作物提交材料的时限要求。
4、明确引种试验备案材料审核主体及流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试验备案材料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后书面通知申请者。
5、规定引种备案试验相关要求。包括引种备案试验时限不少于1年,适应性试验和抗逆性鉴定的具体要求,抗逆性鉴定样品提交要求,试验结果要求等。
6、确定引种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及审核、公告流程。规定了引种备案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并规定了告知申请者未通过审核的品种,与不再受理申请的情形。
7、规定撤销引种备案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撤销引种备案品种适用情形、可提出撤销引种备案的主体等。
8、明确违规责任。对于引种备案中有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明确规定进行处罚,加强威慑。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13/art_51447_10736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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