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我省现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9个,其中国家级31个、省级8个。根据原农业部2016年修订后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细化《管理办法》内容,我省需制定《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强化对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设立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护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制定过程
2022年我厅组织专业人员在对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评审,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20日,向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征求了意见。2023年8月7日,《实施细则》通过了厅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2023年10月23日,《实施细则》经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3章2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三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申报和设立、管理权限和职责等。
(一)制定依据。根据《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申报和设立。分别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申报保护区需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农业农村厅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设立。
(三)管理权限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并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实施细则还对保护区功能分区、命名方式、涉渔环评、驯养繁殖、增殖放流、撤销调整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0年。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3/11/2/1cb26b95f2504042b9d0ce63284461e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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