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9号)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5日
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聚焦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茶等作物生产,着力推进粮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和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积极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二)着力突破粮油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对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茶等粮油机械化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开展补贴,切实解决当地存在的生产短板及存在问题,推进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促进粮油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标准化生产。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1.2021—2022年项目结余资金。承担2021年、2022年项目的县(市、区)可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按本实施方案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2.2023年项目资金。2023年项目县(市、区)名单、项目资金规模及其绩效目标,在2023年中央资金下达后另行通知。2023年项目资金要优先满足解决2022年资金缺口,对于2022年已机械化作业、资料完备,但因资金不足未能办理补助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可使用2023年项目资金按2022年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补助范围
重点对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机械化播种、大豆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除水稻、大豆外,各项目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选择补助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茶等部分生产环节托管作业,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水稻机械化育秧服务的,在服务主体的育秧中心所在县(市、区)申请补助。同一地块同一作物同一生产环节已享受其他财政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补助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切实可行的补助方式。
(四)补助对象
采取补助服务主体方式的,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茶等粮油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得向给自己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的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向相互为对方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几家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将资金用于购买实施装备、建设平台等非服务环节,确保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
未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可归为小农户。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补助标准
项目县(市、区)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环节,补助标准可逐步降低,直至退出财政支持范围。
四、实施流程
(一)遴选承接主体
各地应公开遴选服务主体。各地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不少于5家,重点支持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上年度已被确定为承接主体的服务组织,若没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为本年度的承接主体。各地可选择其他县(市、区)已通过遴选的承接主体作为本县(市、区)的承接主体。
(二)制定方案
项目县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实施流程、项目审核要求等内容,并报送市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项目审核可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进行,也可以传统方式进行。市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批后的县级实施方案统一报送自治区农机中心备案。
(三)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可以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上传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
3.服务对象验收确认。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可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发起验收申请,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没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的,服务对象可以采取“签名+手印”方式验收确认。
4.申请补助。服务主体在服务对象验收确认后向作业点所在地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轨迹、支付记录等。
5.审核。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审核补助对象的申请材料。
6.公示。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核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补助资金拨付。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将申请情况汇总后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款拨付给补助对象。
(四)项目总结
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填报工作。
五、绩效考核
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考核将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请各项目县(市、区)高度重视,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统筹协调,自治区农机中心承担具体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各市农机中心(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所辖项目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农机中心(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主体培育。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育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提高服务能力,确保辖区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及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社会化服务组织特别少的项目县(市、区),要用共享的理念、创新的机制、信息化的手段,鼓励引导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以资金、技术、服务为要素,加强联合合作、组织重构和模式创新,实现功能互补,促进融合发展,竭力弥补当地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
(三)加快平台和终端推广使用。县级农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和终端的推广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效率。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及硬件设备的操作,开展服务合同网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量)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办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项目县(市、区)要用好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村广播、宣传栏等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告知补助对象公示网络地址和查看方法,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与实施情况。要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项目县(市、区)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加强经验交流。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中心。
联系人:温才广,联系电话:0771-5626321,电子邮箱:gxnjcfb@163.com。
附件:1. 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样本)
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727339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