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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74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崇左市糖业发展局:

  为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全,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对《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形成《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4日

  

  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全,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形,是指各级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存在违规嫌疑的情形或暴露违规行为的线索。

  第三条  补贴机具投档归档审核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档产品投送档次错误。

  (二)提交的材料和信息不全、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错误。

  (三)填报的产品信息、机具铭牌上的信息、鉴定(认证)信息三者之间存在不一致。

  (四)填报的产品信息、机具铭牌上的信息或鉴定(认证)信息中的产品参数与投档照片显示的实机不一致。

  (五)投档照片显示实机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

  (六)投档照片显示实机与主流机型差异较大,违规风险较高。

  第四条  补贴申请受理及机具核验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比例超过机具销售价格的50%的。

  (二)个人单次申请补贴3台套及以上,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次申请补贴5台及以上同一档次补贴机具,明显超过产业发展需求的。

  (三)同一补贴对象连续3年申请补贴同一档次机具的。

  (四)发现补贴机具与主流机型差异较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补贴数据分析研判及其他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一档次机具3日内集中申请补贴累计达到10台及以上,明显超过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

  (二)接到补贴机具相关举报投诉的。

  (三)异常情形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的。

  第六条  县级农机部门发现异常情形后,应按照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发现异常情形线索后,应先行暂停该补贴申请办理相关流程,并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对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分析研判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没有违规的,继续相关补贴申请办理流程;涉嫌违规的,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嫌轻微违规的,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同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的,应及时上报市级农机部门。

  第七条  市级农机部门发现异常情形或接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按照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组织或指导有关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二)接到异常情形报告,应分析研判县级农机部门进行的调查核实是否完备,异常情形分析是否准确,处理意见及依据是否恰当,确定是否再次组织调查核实。

  (三)报告的异常情形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机中心。

  第八条  自治区农机中心发现异常情形或接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按照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指导有关市、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二)异常情形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的,应立即对相关机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及时组织有关市、县级农机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三)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制定的《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同时作废。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7239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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