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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农业执法事项目录》)是在国务院审定批准的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删减、补充完善形成的,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农业执法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落实《农业执法事项目录》要求。《农业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的是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农业执法事项目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印发,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各市根据地方立法情况,依法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新增的执法事项,必须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三、坚持执法力量下沉和规范执法。对列入《农业执法事项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明晰第一责任主体,切实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事项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地要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执法设备设施配备,提升保障条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留痕,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扎实推进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五、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让市场主体、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果。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2021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26/art_27784_3113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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