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决定在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主体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原则上由核心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作为创建主体。
二、创建条件
(一)内部成员规范。联合体成立时间一年以上(2020年6月1日以前成立),由核心龙头企业牵头,若干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共同发起带动农户。龙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导入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农民合作社须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已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须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基本要素健全。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议事规则明确。联合体每年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遇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协商解决。
(四)建设方案完善。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必须以合同方式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五)联结机制合理。联合体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六)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明显增加。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着力推进企业品牌共建共享,带动产品溢价,有机绿色产品认证逐年增加,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七)规模要求符合。联合体产品主要通过龙头企业销售,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5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原则上核心龙头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核心龙头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400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申报材料(附件1、2)。
2.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联合体章程复印件、联合体建设方案、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和收支记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等。
四、申报名额及程序
2021年全省认定创建不超过80个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其中:南昌、九江、上饶、赣州、吉安、宜春等6个设区市各推荐不超过10个,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4个设区市各推荐不超过5个,市级联合体培育较好的抚州市推荐不超过15个。
(一)申报。核心龙头企业代表联合体向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材料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审核后,于6月2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推荐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
(二)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三)研究。提交厅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联合体名单。
(四)公示。对拟认定联合体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创建联合体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择优遴选上报。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创建的重要性,加强指导培训,把运行规范良好、示范引领明显、带动能力突出的联合体遴选出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承接政策、落实政策、创设政策的重要载体,在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安排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跟踪了解联合体发展情况,注重挖掘好典型,探索好做法,总结好经验,促进联合体的规范发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联系人: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冯上金,0791-86234797,nyt6225521@126.com
附件: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3.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推荐表
2021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6/17/art_27783_3422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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