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转发通知》起草背景
2023年8月30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为2万元/平方千米,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为简单型2.5,中等型1.5,复杂型1,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为草根阶段1,普查阶段2,详查阶段4,勘探阶段6;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指导意见》说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转发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活跃我省探矿权市场,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对周边省份进行了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认为应按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由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903689216826818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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