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738号(农业水利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张志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全国农村资源要素交易价格指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全国农村资源要素交易价格指数
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对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积极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健全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一是建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技术体系。印发《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提出适用于各类自然资源价格评估的行业标准;印发《园地分等定级规程》行业标准,《林地分等定级规程》、《草地分等定级规程》、《林地估价技术规程》、《草地估价技术规程》团体标准;推动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价格评估技术指南》团体标准,提出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二是全面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2022年,部署在全国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综合评价全国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分布状况,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显化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技术体系,丰富农业农村相关主题证券指数,显化农村资源要素价值,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财产权益。
二、关于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代表主体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截至2021年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万个。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但需要注意的是,统一流转经营虽然有利于整合集体资金资源、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也容易出现农户权益被侵犯现象,集体经营风险也更加集中,实践中应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依法依规稳慎开展。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并积极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资源流转中的服务作用,引导农村资源要素规范有序流动。
三、关于建立全国农村资源要素交易统一大市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2023年4月,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指导各地积极推动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研究制定不同平台间数据共享标准,打通数据共享接口,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系统互联对接,逐步推动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动、高效共享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共享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积极谋划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提升市场运行质量,优化价格发现功能,更好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308/t20230830_64354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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