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2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吴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土地流转期限与二轮承包期限衔接的具体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农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保护现有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积极顺应农民意愿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探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的措施和路径。同年,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央农办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方面的功能,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土地等各类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规范高效服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308/t20230818_64345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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