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为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2020年9月,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是试点重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建构公平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试点地区结合农民实际需要,探索了永久退出、暂时退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户的居住权益。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探索通过村集体与农民自主协商、第三方评估、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等方法,科学制订退出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房价值,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指导力度,支持试点地区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重点推动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建立更加科学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体系,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成果。
二、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参与权
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试点中,各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宅基地退出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探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协商机制、进行退出公示等方式,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快推动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民合法权益保护。
三、关于完善退出宅基地农户的社会保障机制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包括退出宅基地农户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居住、养老、就业等权益。
在居住权益保障方面,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解决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在养老保障方面,我国养老保险目前已对农民工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在就业保障方面,2019年,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有培训意愿和就业需求的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将农民工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点服务对象。2021年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指导各地面向广大农民工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鼓励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对农民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配合有关单位继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有能力的灵活就业农民工选择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更好保障养老权益;不断提升参保服务便捷性,方便包括退宅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办理各项社保业务。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308/t20230811_6434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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