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3月7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农经〔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各地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2020年7月29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截至2020年底,全省大部分行政村设立了宅基地协管员,部分村民小组设立了宅基地信息员。
2022年2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云组通〔2022〕9号),要求村级岗位职责按照“核定职数、整合设岗、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提高待遇”的要求和“职责相近、类别相似、人岗相适、分工合理”的原则,在村“两委”中统筹设置。2022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机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省委组织部“大岗位制”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4个部分组成。
(一)提出“全面设立村级协管员”要求
该部分明确要求全省每个行政村设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1名,并遵循省委组织部“大岗位制”的要求在村“两委”中设立协管员。
(二)明确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制定村级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
(1)协管员工作制度;
(2)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村组审查及公示程序;
(3)协助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规程;
(4)建筑风貌管控和安全施工管理细则;
(5)“一户一宅”和“分户”认定规则;
(6)原址翻建和改扩建管理细则;
(7)建新退旧管理细则;
(8)有偿退出和无偿收回管理细则;
(9)农房转让和租赁管理细则;
(10)纠纷调处工作规程。
2.开展宅基地建房监管工作,主要有:
(1)督促指导村民小组开展宅基地建房政策法规宣传和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
(2)参与乡(镇)组织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四到场”(即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工作;
(3)对村民小组巡查发现、需要协助解决的宅基地建房矛盾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到场调解、处置;
(4)参与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和房屋安全问题整改的监督工作;
(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有关信访件。
(三)明确部门、乡镇和村委会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落实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逐级细化制定协管员制度,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落实村级组织岗位待遇,对协管员开展宅基地建房法规政策和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等内容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平、公正、公开。
(四)明确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要求
要求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总结、报送协管员制度推进落实情况。
三、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协管员设立要求。《通知》充分结合并遵循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大岗位制”通知中对村级岗位职责设立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协管员任免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协管员工作职责。《通知》在国家、省级宅基地建房管理文件中有关协管员设立及其职责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了协管员10项协助制定村级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5项监管工作要求(详见本解读第二部分)。
(三)进一步明确了部门、乡镇、村委会监管职责。《通知》充分遵循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对各级部门、乡镇、村委会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相关文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3/zhengcejiedu-new_0307/399325.html?cid=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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