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33号建议答复摘要
兰平勇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水产养殖“走出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洋合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海外养殖基地纳入补助范围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水产养殖业走出去。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 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对外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培养大型水产养殖企业”。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沟通,研究有关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水产养殖业。
二、关于将境外项目的养殖装备纳入补助范围
2021年,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提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沟通,研究政策措施,降低我在境外开展水产养殖的企业生产成本。
三、关于对国内渔业企业在境外养殖并运回的水产品进行税收减免或返还
财政部认为,一是我国难以单独针对走出去的养殖企业回运产品实施税收減免或返还。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一个成员国进口货物的优惠待遇,应同时给予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难以单独对上述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二是相关方面可利用关税政策保障水产品进口。目前,我国通过进口暂定税率方式对部分海水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关税,例如,鲜大西洋鲑鱼、鲜鲍鱼税率由 10%降至7%,冻长鳍金枪鱼、冻大西洋鲑鱼、冻鳕鱼等税率由 7%降至 6%—2%,冻北方长额虾、冻对虾税率由 5%降至2%等。截至2022 年12月底,我国已在19项协定项下与全球29个国家或地区相互实施了关税减让,对水产品普遍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优惠关税安排。其中,远洋捕捞涉及的主要品种,如金枪鱼和沙丁鱼,我国对东盟、冰岛、秘鲁、哥斯达黎加、智利、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毛里求斯、格鲁吉亚等自贸伙伴均已承诺零关税。目前,我国已对与我建交的 44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大部分进口产品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三章的鱼、甲壳动物等鱼货均在零关税待遇产品范围内。走出去企业在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鱼货可适用零关税待遇。三是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增值税在国内和进口环节均需按规定缴纳,且采取逐环节征收并抵扣的机制,因此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可在后道环节进行抵扣,实质不会加重企业的税负。走出去的养殖企业可充分用足用好上述关税政策,保障水产品回运。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沟通,提升我在境外开展水产养殖的企业竞争力。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8/t20230803_6433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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