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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9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22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 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93号

  段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建议》(第3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创新性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的解决矿山企业恢复治理资金的问题。自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制度实行以来,我厅为切实做好基金监督管理使用,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开展的工作

  1.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我厅多次深入各市县和矿山企业开展基金制度的管理和使用的宣讲和培训。重点对建立基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使用范围、提取与使用、监督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认识。

  2.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我厅每年深入市县和矿山企业调研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分别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15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范矿山基金提取使用监督验收等环节。为确保治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技术要求和验收办法》,规范治理工程的实施和验收,推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方案编制质量。近年来我省为确保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从源头做起,从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方案审查前由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而后随机抽取专家采取盲审与打分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

  4.制定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基金制度实行以来,为确保治理任务落地,要求市县督导矿山企业在《两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工程进行年度验收,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基金。省厅每年对基金提取、使用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鼓励实施开发式治理,带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地方产业发展。

  二、建议的答复

  1.对于您提出的落实计提标准,推动基金应提尽提。根据《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矿山企业每月按照原矿销售收入、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系数等综合提取基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对部分内部定价的矿山企业基金提取比照市场销售价提取。目前,我厅正在对《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修编,拟对基金计提标准进一步优化。

  2.对于您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制定统一治理规划。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明确提出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的原则,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的各县(区)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并督导矿山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在矿山企业基金使用中不得将企业基金统筹使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3.对于您提出的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设立统一账户。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是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对公专用账户,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督导矿山企业按照基金实施办法足额计提基金,统筹用于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严格落实“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的要求,避免基金“提而不用”造成资金沉淀。

  4.对于您提出的加大统筹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对基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切实用好用活基金。目前,我厅正在修编的《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拟对适用范围进一步调整,对于您提出的上述基金使用范围,我们也会做认真研究讨论。

  5.对于您提出的壮大基金规模,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还鼓励矿山企业实施开发式治理,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矿山企业基金投入+第三方公司管理”运营模式,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实施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带动矿区群众致富。

  6.对于您提出的加强监管考核,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我们均明确各级监管责任。一是各市要指导辖区各县(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同时,我们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对基金政策的研究,指导各县(区)用好用活基金。二是各县(区)要切实督促矿山企业抓好方案的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同时我们明确了问责与惩处要求,省厅会同财政厅对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督导,对方案执行不到位、基金长时间提而不用等监管不力的,省厅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问责。对于不落实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下一步计划

  段智博代表,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一是修订基金办法。组织开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基金执行率。二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企业实施的原则,督导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规划,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开发式治理,引入可持续的当地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改善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基金社会效益和基金执行率。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段智博代表,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推动基金办法的完善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请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矿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魏宏安,电话:029-8433304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85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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