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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要求,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服务工作,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规定,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复前的过渡期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文件同时明确《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不再执行。因此,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未通过审查的,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将无法按照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规定,以地方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方式,进行用地用海用岛审查报批。出台《通知》,主要是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发〔2023〕90号文件,对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批的规划审核要求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认定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复前的过渡期,可以作为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一是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意见完成修改并报自然资源部认可的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纳入规划文本或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可以作为项目报批审查的规划依据);二是济南、青岛2个国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由省政府呈报国务院,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三是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并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二)明确过渡期建设项目规划审核要求。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全省重点项目落地,在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规委会审议通过前,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一是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开发区扩区调区等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镇)总体规划。二是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已列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文本或重点项目清单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省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随用地组卷报批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办理用地手续。三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批次用地,应符合经依法批准并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加油加气、充电站(桩)、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等乡村公用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军事、监教、安全、公益性殡葬设施、文物古迹、宗教等特殊用地,以依法批准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市县相关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作为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四是用海用岛项目应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五是化工园区扩区范围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即不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即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扩区范围要由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

  (三)明确国家政策衔接要求。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印发前(6月13日)已完成以下工作程序的,可继续按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要求通过附图承诺方式审查报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审批已经进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批程序,市级审批权限的用地审批已完成市政府批复。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方案编制,并通过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系统报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园区认定调整。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各类开发区、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等征求意见文件。

  (四)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依据。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建设项目空间布局,确保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批准用地。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307/t20230705_4366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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