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59号建议的答复
陈恩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清理农民合作社“空壳社”“僵尸社”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整顿农民合作社“空壳社”
一是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空壳社”进行专项清理。各地针对“空壳社”不同成因,采取指导规范、引导注销、依法依规处置等办法进行分类处置。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巩固“空壳社”专项清理成果,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同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年报,要求各地总结近年来疫情防控中年报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丰富便利年报的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农村部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为增强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能力、保障成员权利、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等提供制度遵循。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辅导服务,指导其健全内部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年报公示制度,有序推进农民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关于强化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
一是完善扶持政策。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从加大财政项目扶持、创新金融服务、强化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河北等省份将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二是加强试点示范。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深入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9.1万家。连续启动三批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406个试点县(市、区)聚焦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等任务,打造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遴选180家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并出版,宣传推介农民合作社保障粮食安全、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经验做法。三是强化人才培养。农业农村部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重点群体,加快培养一批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和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关于畅通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经营主体注销工作,2017年以来积极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对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公司除外),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示20日,无需清算,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2022年,共有246.9万户经营主体(含农民合作社)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上升为法规,为在全国范围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有效释放市场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通过优化流程设计、减少公告等待时间、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完善事后救济渠道、强化信用惩戒手段等方式,不断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和注销登记服务,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市场退出效率;研究制定规范实名认证的文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市场监管系统的指导培训,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307/t20230703_6431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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