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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进一步细化实化我省围填海严管严控措施,结合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二、目标任务

  明确新增围填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围填海监管三个方面管理政策。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严控新增围填海。主要明确了新增围填海政策要求、项目范围、审批程序和政策衔接。一是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二是明确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具体名称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印发的交通、能源、水利、石化等国家级专项规划;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三是明确新增围填海项目的省内办理流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四是对新旧政策衔接做出规定。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前,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书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

  第二部分,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明确了围填海生态评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相关要求、合法合规及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处置要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用海审批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围填海生态评估的编制主体和评审主体。沿海各县(市、区)编制生态评估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二是编制报备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沿海各县(市、区)编制处理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三是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区分两种情况:1、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要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2、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四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区分两种情况:1、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五是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主要明确了国家、省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要求,并针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特点,适当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

  第三部分,全面加强围填海监管。主要明确了围填海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及法律后果。一是明确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二是要求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最严格的围填海执法监管措施,防止新增违法围填海。不能正确履职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涉及范围

  新增围填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五、操作方法

  沿海各县(市、区)编制围填海生态评估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用海项目按照备案同意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办理用海手续。

  六、新旧政策差异

  在报送程序上,过去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围填海项目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现在围填海项目须经省级政府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部。

  在申报材料上,现在增加了生态评估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之前不作要求。

  七、惠民利民举措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重点对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

  八、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

  无。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861351798203498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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