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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2013年7月,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全面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海域资源市场化出让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2020年1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

  三、主要内容

  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界定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概念含义及管理权限。

  第四至六条,明确了招拍挂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规划;明确了适用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海范围: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至八条,明确了招拍挂出让方案、出让文件由出让人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提出具体编制要求。

  第九至十三条,明确了招拍挂领导小组的职责,标底或底价确定的原则和注意事项,招拍挂公告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及招拍挂报名要求。

  第十四至二十条,对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晰了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的相关手续,包括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要求、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公布出让结果、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

  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五、操作方法

  按照经政府批准的招拍挂出让方案,有关单位组织招拍挂活动,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六、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修订前后都为28条,修改7条(第1、4、5、7、11、24、28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三点:删除了围填海计划指标,招拍挂出让方案的编制职责由出让人调整为出让人或委托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1.取消围填海计划指标,取消对新增围填海项目进行招拍挂。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明确,要“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2.海域使用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依据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省不再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已全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出让方案由出让人编制,修改为由出让人或委托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注意事项

  无。

  九、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861351953627627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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