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204号建议的答复
蔚关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出台,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目前,《森林法实施条例》还未修改。《条例》需要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修订。我厅立足我省森林资源实际,积极开展《条例》修订前期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等工作。我厅已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并进行了资料收集,并已形成《条例》初稿。
二是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按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2〕11号)要求,我厅报送了《关于2023-2027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函》,其中建议将《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3年启动前期工作并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与上位法不统一、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冲突等问题,积极采纳您提出的结合实际、完善林地概念、简化行政管理、妥善解决相关手续冲突、调整临时使用林地期限等建议,进一步推进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紧跟《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同人大等部门的汇报协作,待《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完成后,按照规划尽快完成《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修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吸收借鉴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欢迎您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来。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省的自然资源工作,提出更多宝贵建议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4/t20230425_430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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