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征地批复 > 正文

《关于修订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2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蔚关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出台,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目前,《森林法实施条例》还未修改。《条例》需要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修订。我厅立足我省森林资源实际,积极开展《条例》修订前期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等工作。我厅已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并进行了资料收集,并已形成《条例》初稿。

  二是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按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2〕11号)要求,我厅报送了《关于2023-2027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函》,其中建议将《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3年启动前期工作并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与上位法不统一、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冲突等问题,积极采纳您提出的结合实际、完善林地概念、简化行政管理、妥善解决相关手续冲突、调整临时使用林地期限等建议,进一步推进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紧跟《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同人大等部门的汇报协作,待《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完成后,按照规划尽快完成《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修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吸收借鉴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欢迎您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来。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省的自然资源工作,提出更多宝贵建议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4/t20230425_43003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