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延续前置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农药管字〔2023〕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服务,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拟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延续前置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延续前置管理服务工作,要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农药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防农药生产、经营风险,保证农药生产、经营依法进行和农药市场稳定,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推动农药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严格落实“一企一证”管理要求。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及生产、经营地址对应唯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坚决杜绝和依法查处“一企多证”问题。
(二)生产、经营条件务必达标。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具备符合法定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每个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生产装置、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及场所。
(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务必落实。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进货)、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可追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务必符合要求。涉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报告),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排污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务必按期延续。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档案,形成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台账,指导农药生产、经营者在法定时限完成延续申请。市县农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农药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出具《山东省农药生产许可延续推荐意见表》《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推荐意见表》。
(六)有条件实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延期。农药生产、经营者因不可抗原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符合农药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应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说明情况,向省厅申请延续延期。省厅综合属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和申请人延续延期申请,审定是否准予延续延期;准予延续延期的生产、经营者,保留原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延续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续延期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注销该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管理服务对象。厅种植业管理处会同省农药检定所等单位,梳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生产、经营者,编制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延续前置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实地送政策、送咨询及实地检查、督促整改等管理服务工作。实地管理服务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二)成立工作组。由省厅或市局负责农药管理人员任组长,抽取省农药管理专家库专家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持有执法证件人员共同组成3人以上工作组,突出前置管理服务重点内容,开展实地管理服务工作。生产、经营者所在市、县(市、区)农药管理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前置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履行相应的属地监管责任。
(三)实地检查结论。工作组据实形成实地检查结论,工作结束一周内提交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发现的问题现场转交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由当地依法组织处理。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厅依法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对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生产、经营者,开展实地管理服务工作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原则上不再安排专家实地核查,生产、经营许可延续审查以技术审查为主。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充分认识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人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管理服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突出重点审查环节。要精准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台账,摸清农药生产、经营底数。在实地检查2个工作日前,由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派遣实地检查观察员。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确保廉政安全。实地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不得擅自透漏检查相关信息。
联系人:尹燕思,电话:0531-51789273
张耀中,电话:0531-81608123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4/t20230417_4293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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