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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我局制订了《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 

      文件明确用地清单实施内容、工作程序、有关要求以及保障措施,有效的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一是将在土地出让后,土地受让单位需要开展的一些行业的评估评价工作,提前到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完成。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必要的评估评价工作,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气候可行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人防工程建设等各类评估评价及调查。三是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将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发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拟出让地块的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各类管线等提出现状普查意见及有关要求,同时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建设、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园林绿化、能耗、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四是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汇总各部门提出的管理控制要求、技术设计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地块的“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将“用地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依据清单即可提前开展方案设计。减少用地单位后续报建时间,缩短各类审批时间,确保土地出让后尽快实施建设。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303/t20230330_615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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