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布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并要求原国土资源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各省市制定适合地方实际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实施办法。我局依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认真研究,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信息填报与公示、监管方式、监督检查与及处理、技术鉴定等、监督保障以及附则,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质勘查活动范围。确定了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3大类,16小类。
(二)各级监管职责义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勘活动监督管理;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日常监管、举报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市规划自然资局对行业监管从事事务性工作;地质勘查行业的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三)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要求地勘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地勘活动及信息填报与公示,信息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具体公示填报平台、填报内容以及公示信息频次和时间节点等,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以及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的三种监管方式。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办法。一是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相关要求,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二是异常及严重失信情况处理。建立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与移出情形,对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单位,通过与“信用中国”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大曝光力度,并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方面予以限制。三是司法处理。对于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技术鉴定与服务。组建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专家组,针对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中的技术问题、有关案件中的地质勘查专业问题以及地质勘查项目中的质量纠纷等,开展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301/t20230118_1152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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