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现将《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做好落实。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用地清单制”
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形成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三项“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用地清单制’中补充气候可行性评估内容,对地块防洪影响进行指标要素控制,并增加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意见清单”要求。
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整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规划条件之后,通过“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拟供应地块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和现状普查意见,与评估结果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土地使用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评价及管控要求
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开展拟供应地块的现状普查,取得规划条件,并按照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评估评价要求,开展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气候可行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人防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拟供应地块的现状普查情况、规划条件、各项评估评价报告等材料,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
(二)各部门工作内容
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现状情况和管控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大运河保护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是否位于其它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及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普查意见、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建设内容涉及市政道路的,道路与现状、在建和拟建道路衔接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务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块防洪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等控制意见;地块及周边给(排)水管线和设施现状普查意见、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管理控制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城市建成区古树名木现状普查意见及保护要求;地块及周边燃气、供热管线和设施现状普查意见、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地震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文物现状普查意见;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情况,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地上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相关通讯管线和设施现状普查意见、周边连接点和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和建设管理标准。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气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相关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人防部门:提出对地块范围内已建成人防工程的处置意见;建设人防工程的标准和基本要求;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的程序、条件、要件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国网电力天津公司:提出供电管线和设施的现状普查意见;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拟供应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部门外,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一)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将拟供应地块的位置、范围、权属、管线等现状普查情况以及规划条件、宗地信息(包括位置图、现场照片)、配套建设方案、各类评估评价成果上传至“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发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其中市级项目通过市土地利用中心上传,区级项目由各区土地整理中心上传。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将各自的管理控制要求、技术设计要点、现状普查意见、控制指标、宗地周边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连接点和接驳要求等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过平台以附件上传方式反馈。
(三)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负责汇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的管理控制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现状普查意见,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作为土地委托出让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土地供应前,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须完成相关评估评价报告成果,并按照要求上传至“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二)规划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后将“用地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
(三)除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如无必要不再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订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指导培训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评估评价要求、管理控制要求、技术设计要点等反馈意见的格式文本,开展“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用地清单”功能的培训。
(三)简化报建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1/t20230110_6074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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