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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2年12月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制定”。为了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无居民海岛的具体管理职责,特制订《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六)《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

  (七)《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

  (八)《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

  (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

  (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

  (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八部分,即规范对象、职责分工、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开发利用、用岛监管。

  (一)规范对象。明确《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职责。

  (三)规划编制。一是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二是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四)名称管理。根据《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对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档案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省内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作了细化。

  (五)保护与生态修复。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主要保护对象、监视监测对象、生态修复对象以及无居民海岛岸线调查与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

  (六)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明确了《海岛保护法》设定的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行政许可审核重点,要求重点审核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采集数量、品种、频次是否合理,是否确属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

  (七)开发利用。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的开发利用原则、申请审批主要审核程序、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专家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内部审核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等内容。

  (八)用岛监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项目用岛纳入海洋监管体系,制定省市县三级监管实施方案,与海洋执法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辖区内项目用岛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赵瑾

  电话:0571-88877720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12/14/art_1229101716_245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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