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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关于市县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第19项,保定市高阳县所提“规划执法监管方面需政策指导的问题:批准后的监管依据是(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但项目一旦违法处罚过程时限太长(根据处罚法中从立案-案件调查-结案,快则60天,慢则90天。),这不利于项目建设。针对这一问题有没有短平快的处罚方法?”

  答复意见:《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简易处罚办法。根据《河北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议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加强监管,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出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立案查处。

  (二)第35项,保定市易县所提“《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7条第2款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在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条第3款中,无不予立案条款,在组卷报批中是否延用省厅之前下发的非立案模板。”

  答复意见:《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实施前研究的非立案决定,仍使用原模版。

  二、政策解读

  (一)第6项,衡水市本级所提“土地执法方面:1.土地征转过程中执法审核工作。“三调”成果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地上物建筑物是否可以非立案处理。2.空间规划已经作了衔接方案,但尚未批准,在执法工作中按照符合规划处理是否合适。3.道路用地路基已清表,并做了土地平整,但尚未硬化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种情况下达处罚决定要没收什么,如何表述。4.对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的重点项目,按照省厅下发的重大项目组卷说明书中违法部分模板,没有刑事责任的内容,对这类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可以不用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自然资源部最新的查处工作规程将责令退还土地、责令交还土地不再列入行政处罚内容,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起下达,规程对结案的要求也没有责令退还土地、责令交还土地事项。在结案环节或者报送省厅组卷报批工作中是否可以不提供退还土地证明。”

  答复意见:(1)《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违法状态消除2年以上未被发现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状态未消除或消除不满2年的应当立案。(2)《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因此,空间规划已经作了衔接方案,但未经依法批准,在执法工作中按照符合规划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3)如地上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此项内容可不作表述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表述为因无没收主体,不再予以没收。(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的重大项目应依法依规处罚到位,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然资源部及省厅重点审查罚款缴纳情况。(5)《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罚明确提出的一项内容,新《规程》只是在形式上作了调整,退还土地必须执行到位,组卷报批应提供退还土地证明。

  (二)第9项,廊坊市本级所提“请省厅就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如何规范填报违法行为处理进行培训,尤其是乡镇执法人员在填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逻辑问题、改动问题等。”

  答复意见:每年定期组织市、县卫片执法业务培训。

  (三)第15项,保定市易县所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退地如何实施,由谁实施,到期当事人不履行是否申请法院执行。”

  答复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退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到期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第16项,保定市易县所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处罚,退还国有土地如何实施,由谁实施,到期当事人不履行是否申请法院执行。”

  答复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将土地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到期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第17项,保定市易县所提“法院裁定超期驳回案件,下一步如何处置。”

  答复意见:《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认为法院裁定有误,且有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期限,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寻求相应救济。如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期限,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法院裁定超期驳回案件,应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第18项,保定市易县所提“《土地管理法》中处土地复垦费处罚的,目前河北省政府没有出台具体标准,依据什么标准做出处罚。”

  答复意见:据了解,目前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土地复垦费标准。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3694370042048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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