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管制处关于市县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的答复意见
一、业务指导
(一)第3项,承德市本级所提:对于城乡结合部应结合地方实际用地需求,可以小范围调整征收和转用范围。
答复意见:土地转用征收经依法审批后,不能擅自调整范围。对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执行。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于符合批文失效或撤销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失效或撤销。
(二)第4项,承德市本级所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政策放宽。
答复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目前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第8项,承德市承德县所提“自然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提交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但行政审批局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只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办理,导致自然人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答复意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提供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四)第13项,雄安新区本级所提“在河北省新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框架下,组卷报批工作的规范性程序及要点。”
答复意见:目前,我省执行的报批办法仍然是《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省厅正在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逐事项逐环节梳理报批材料,规范格式文本,优化报批流程,完善审批系统,待修改完善后将下发格式文本。
(五)第21项,张家口市本级所提“肯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由于各县区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征地组卷质量不高,补正卷比较多,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征地组卷业务培训,提高征地组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答复意见:省厅正在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逐事项逐环节梳理报批材料,规范格式文本,优化报批流程,完善审批系统。待修改完善印发后,将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地高效开展报批工作。
(六)第27项,保定市顺平县所提“征地组卷审批:上报征地组卷时因“二调”和“三调”数据库地类不衔接,建议明确只需核实三调地类;同一批次涉及多个地块的地类误差建议根据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征地组卷时地块现场没有建筑,但套核一张图系统会出现几平方米的建设用地,需要写说明,建议根据面积的百分比确定误差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建设用地报批卷宗,市局已审查,建议省厅协办处室不再受理审查,只有主办处室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或报批卷宗市局不再审查直接上报省厅审查。”
答复意见:一是关于数据库情况。涉及“三调”后地类的,省厅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审查;涉及“三调”前地类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说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地类及认定依据,并对真实性负责,省厅依据县(市)人民政府说明确定地类和面积。二是关于地类误差情况。误差产生原因很多,没有设定误差比例或面积,在用地审查时,对于合理的误差是认可的,建议提高测量精度,尽量减少误差。三是关于市级审查和省厅协办处室审查情况。市级审查和省厅协办处局审查必不可少,各市局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市)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七)第34项,保定市易县所提“6、居住用地内可以配套相应商业服务建筑,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面积比例如何控制?”
答复意见:面积比例应严格按照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比例确定。
保定市易县所提“7、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最新政策要求。(尤其是对选址对现状地类要求,例如其他草地划分要求)”
答复意见: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光伏项目用地一般包括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光伏方阵等用地,所有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属永久性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二是光伏方阵用地,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管理。①复合光伏项目,使用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同时,以2022年1月17日为界线,2022年1月17日以前已实际占用耕地的,可以继续使用耕地;没有实际占用耕地的,不再允许占用耕地。②复合以外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原地类认定;使用农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风电项目用地政策:风电项目用地主要包括升压站、基座用地,属于永久性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八)第36项,邯郸市本级所提“既有土地新建、改扩建,应履行哪些程序。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出让土地的使用用途发生规划调整,但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申请按土地证约定使用用途进行新建、改扩建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既有土地新建改扩建,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
(九)第40项,邯郸市本级所提“2.5或2.0的容积率如何计算?总建筑面积是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地面以上所有建筑面积计算?用地面积是按每个出让地块(居住街坊)计算还是按五分钟(或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用地规模计算?建议明确容积率计算公式。”
答复意见:容积率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十)第42项,邯郸市本级所提“关于没有规划条件的既有土地建设问题。有些土地很久之前就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时没有规划条件。建议对没有规划条件的既有土地分门别类出台政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答复意见:土地既有用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已依法依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十一)第45项,邯郸市本级所提“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线性工程,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无法一次性全线组卷报批,请省厅就剩余部分使用原立项批复进行二次报卷予以支持。”
答复意见:《河北省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进一步明确: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十二)第49项,雄安新区本级所提“因受新区建设用地指标制约,为保障新区2022年度汛期安全,4个新开工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采用紧急用地建设,并于主汛期前完成。目前,涉及紧急用地的项目已随新区第三四批次用地上报,暂未取得批复,请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答复意见:雄安新区正在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雄安新区第三批城市用地的补正要求,抓紧开展补正工作,力争雄安新区第三批次用地早日获批。
(十三)第50项,雄安新区本级所提“按照新区防洪专项规划要求,2025年需完成防洪体系建设,目前已有6个水利项目已完成开工手续,因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开工,请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答复意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要求,抓紧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四)第52项,张家口市本级所提“二是该文件明确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建议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尽快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检查方面的实施细则。”
答复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下一步,将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省政府具体监管办法,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配合做好生态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第59项,张家口市阳原县所提“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有部分企业需要在边远村边发展小型加工业及小型商业,提出用地需求,这些地块既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也不在工业园区内,根据现行政策,转征也行不通,转用也没法审批,请示这种小型工业及商业项目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复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目前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十六)第60项,张家口市阳原县所提“我县因地理条件,是东西长,南北窄地形,国道109线横穿全县,并与山西省大同市接壤,拉煤汽车天天运输。路边加油站、加气站用地需求量大,自新土地法出台以后,此类项目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复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的才可以启动土地征收。对于加油站、加气站等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项目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目前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政策解读
(一)第1项,承德市本级所提“为更好的做好乡村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申请解读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发文《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请解读: 通知中对乡村规划许可的审批程序、权限范围等提出相关要求,证书发放及编号等相关内容无明确规定,请求更详细的政策解读。”
答复意见:2021年6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书技术参数的通知》,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和编号要求。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第5项,衡水市本级所提“土地征收方面:土地征收组卷过程中的地类认定问题。启用三调数据库后,我省批次建设用地组卷中参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认定地类,因第三次国土调查在建设用地内部进行了详细调查,致使原建设用地(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建设用地)内部绿化部分按耕地、林地、园地或是草地等农用地调绘,但是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的相关政策,已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次地块(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建设用地)内部绿化部分(按耕地、林地、园地或是草地等农用调绘部分)是否应该按建设用地进行组卷征收。”
答复意见:2022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对于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取得用地批复,并已按规定在自然资源部部相关系统备案的,可按建设用地报批。其他情况应按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报批。
(三)第8项,沧州黄骅市所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都没有关于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和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许可证》的规定,请对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是否需要申办和如何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予明确和规范。”
答复意见: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3691239073804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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