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初,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和工作部署,支持市县做好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设立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2019-2021年省级共筹措资金16.07亿元,支持相关市县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3706处。鉴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已完成,在编制2022年预算时按程序已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转设为“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为加强此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省、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为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相关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及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并对每类支持事项设定了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同时,还列明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负面清单等有关内容。
三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审。市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是本级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主体,对本级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是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市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相关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803697742329573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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