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效率,推进有效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了《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9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提出八个方面十七条措施,主要是: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一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对已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附图承诺方式报批和土地供应。对未批复详细规划但控规成果已完成专家评审、村庄规划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可由市县政府进行承诺报批,但在土地供应前,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审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一张图”后,已纳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项目,视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是用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明确在用地预审阶段,由项目所在地资规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范围,出具审核意见;在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由省资规厅进行审查后,随农转用征收报批材料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同时,也明确了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办理要求。
(二)做实做细做优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工作。要求资规部门提前介入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可研、初设阶段的联合选线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对项目选址选址方案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出建设性意见。明确交通项目涉及架设桥梁,架空的桥梁桥面垂直阴影部分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建设单位要就可行性组织初步论证。
(三)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一是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范围。全面梳理了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和范围。二是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程序。明确用地预审阶段由市县资规部门进行踏勘论证,由原市县和省级组织两次踏勘论证,改为一次踏勘论证,简化了程序。三是强化补充耕地指标保障。要求市县加快实施年度耕地垦造任务,推动补充耕地项目整改,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指标、申请国家统筹或承诺方式解决,明确了“进出平衡”方式补足的耕地开垦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并纳入项目预算,足额向市县政府缴交。对于失效或撤销的用地批准文件,可释放此前批准用地时因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四)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优化项目用地节地论证。明确了节地评价办理的阶段和方式,要求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在选址选线阶段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对已通过节地评价或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二是明确了8类不需要开展节地评价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范围。
(五)规范桥梁项目用地地类。明确了交通项目中的架桥用地的地类认定规则,一是桥梁横跨河流、水库等水面的,水面部分按原地类管理,不按照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桥梁占压地面的桥墩部分按建设用地认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经负责审批项目用地预审的资规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及有关专家组织论证,架空的桥梁桥面垂直阴影部分用地仍可保持原作物生长及耕作条件的,按原用地类管理。
(六)优化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一是明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9种情形。二是明确用地预审层级。三是明确用地预审有效期限和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的4种情形。四是明确对开发边界外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征地前期工作进度、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地形地貌等条件因素,可实行分段报批。五是简化重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条件。
(七)创新土地供应政策。一是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对涉及架桥部分的公路和城镇村道路项目占压地面的桥墩部分,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供应;对不占压地面、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桥体部分,按桥体面积划拨供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为“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农转用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
(八)严格兑现承诺审批事项。要求各市县通过附图承诺办理用地手续的,应提前将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提交纳入“一张图”备案,后续提请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先核实承诺的项目是否已纳入规划成果。未兑现承诺的,不得提请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暂停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主要亮点
一是除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但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进行承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外,对未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规划成果已完成专家评审的,也可以进行承诺报批,进一步简化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是明确涉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由市县资规部门进行踏勘论证,由原市县和省级组织两次踏勘论证,改为一次踏勘论证,简化了程序。
三是明确已通过节地评价或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四是首次明确交通项目中的架桥用地地类认定办法,创新性提出对桥梁占压地面的桥墩部分以及桥面架空部分分类认定,桥墩部分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桥面架空部分经负责审批项目用地预审的资规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及有关专家组织论证,架空的桥梁桥面垂直阴影部分用地仍可保持原作物生长及耕作条件的,可按原用地类管理。同时,对架空桥体的供应创新采取“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
五是明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9种情形,同时支持分期分段办理用地审批。
五、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在办理用地预审和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该政策不涉及惠民利民措施、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6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211/t20221128_3317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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