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海洋渔业是关系民生的重要产业,支持并推进全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海洋渔业发展面临发展空间不足、用海要素需求大、用海成本过高、渔民转产转业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渔业发展战略部署,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琼自然资规〔2022〕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适应我省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现实需求,对减轻渔民生产经营负担、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具有重要意义,不但有利于保障海洋渔业发展的用海空间,而且有利于促进海洋渔业提质增效。
二、文件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22〕22号)、《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31号)、《海南省休闲渔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琼发改产业﹝2019﹞1058号)等。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针对海洋渔业用海需求及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提升海域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实际,对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四大类海洋渔业业态及转产转业渔民用海需求进行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科学有效配置海域资源。《意见》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如下:
(一)强化用海空间规划保障。科学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功能、布局和规模,与渔业产业规划做好衔接。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海洋渔业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用海空间需求。节约集约用海,在用海功能上允许游憩用海、工矿用海和渔业用海功能区兼容,强调各类用海功能区应尽可能兼顾工厂化养殖取排水设施用海,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探索混合用途、立体开发等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和路径。为保障渔业发展安全,允许在适当区域科学划定渔业种鱼暂养区,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渔业损失。
(二)促进渔业发展提质增效。提出地方政府主导集中建设取排水设施、管线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等区域的具体要求。明确深水网箱养殖、海洋牧场和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和减免方式,以及渔业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缴纳的情形,降低了用海成本。促进海洋牧场转型升级,允许补缴海域使用金后由公益性转为经营性,鼓励海洋牧场与其他用海活动立体分层设权。规定休闲渔业用海持续使用不超过三个月的免办用海手续。探索混合用海,依托已有用海设施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不重复收取海域使用金。鼓励渔民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为资本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保障其转产转业。
(三)加强渔业用海服务监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渔民负担,提出了加快推进超常规审批和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出让程序,规定集中连片养殖区域开展整体论证后申请养殖用海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不再进行海域价格评估。明确由各级资规部门主动做好用海服务咨询,精准开展政策指导,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渔业优惠政策能切实落地见效,还提出各级资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渔业用海监管,规范渔业用海秩序,对监管不力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意见》在延续2020年1月和12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省财厅和农业农村厅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14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用海审批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908号文)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和优化。
一是对原有政策的一些条款进行了深化和细化。琼自然资函〔2020〕140号文件规定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本《意见》在此基础上聚焦具体的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四类主要海洋渔业业态提出更加具体和细化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本次《意见》针对养殖用海与海上风电、休闲渔业等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情况提出要探索海域混合用途、立体开发利用模式和路径,并明确了海域使用金计征要求,有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本次《意见》要求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非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等用海功能区内科学规划暂养区,允许渔业种鱼在台风影响期间进入暂养区暂养避灾,有利于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和渔民财产安全。
五、惠民利民措施
《意见》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切入点,以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针对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等业态对自然资源要素需求的堵点和难点,提出了多项支持海洋渔业发展的惠民利民措施。
一是从强化工厂化养殖的要素保障出发,充分考虑工厂化养殖取排水设施用海需求,提出工厂化养殖聚集区、养殖园区应当由地方政府主导集中建设取排水设施,各类用海功能区应当尽可能兼顾工厂化养殖取排水设施用海,并明确取排水管线设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严格保护岸段时的具体要求。
二是从降低深水网箱养殖成本出发,通过明确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减缴和免缴等几种方式降低养殖用海成本,从而鼓励企业和个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
三是从促进海洋牧场转型升级出发,进一步明晰海洋牧场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和标准,创新性地提出了当非经营性养护型海洋牧场用于开展经营活动时的变更要求,同时鼓励海洋牧场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
四是从加强对休闲渔业用海活动政策指引、降低用海成本和支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出发,来引导和扶持海洋休闲渔业发展,明确用海期限最高可批准25年,支持探索混合用海,依托深水网箱、大型智能养殖渔场等已有用海设施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立体分层设权的除外)。
五是从降低用海成本和鼓励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转产转业出发,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作为资本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
六是从“我为群众办实事”出发,回应落实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养殖成本的问题,从优化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减缴或免缴用海主体受灾当年的海域使用金、划定暂养区用于渔民海洋灾害暂闭等方面入手切实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各地市政府部门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支持政策宣传和解释,实施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失海渔民转产转业途径,积极做好宣传,带动更多人一起转变养殖模式,增收致富。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海的事前指导服务,并对审批中存在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及时纠偏,切实化解潜在风险,并根据检查和指导结果推动海洋渔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
此外,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和林地的,在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212/t20221207_3324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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