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2〕52号
刘矿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基金统筹合理利用的建议》(第1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资发〔2018〕92号),针对全省的所有矿山(包括油气矿山)创新性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有效的解决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资金短缺的问题。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开发式治理(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事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县自然资源局不能统筹利用。
基金的使用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的原则,严格要求各市县落实“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的要求,在矿山企业基金使用中各市县不得企业基金统筹使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在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的各县(区),要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我们在基金使用范围上开展了探索,为了确保矿山企业的权益,基金主要用于因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与含水层破坏、地表建构筑物与植被损毁等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支出;因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的支出;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的支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以来,为切实做好基金合理利用,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培训。我厅多次组织各市县和矿山企业开展基金制度的管理和使用的宣讲和培训。重点对建立基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使用范围、提取与使用、监督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认识。二是完善政策制度。配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120号、《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15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范矿山基金提取、使用、监督、验收等环节;三是两案与年度计划相结合,推动基金使用。近年来我省为确保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从源头做起,从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方案审查前由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而后随机抽取专家采取盲审与打分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同时我厅要求市县督导矿山企业在《两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工程进行年度验收,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基金。四是以点带面、提高基金使用率。省厅鼓励实施开发式治理,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矿山企业基金投入+第三方公司管理”等运营模式,目前建成了哈拉沟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生态示范园、三道沟万亩林地及农业产业园、杭来湾煤矿沙漠水稻等典型案例,带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基金使用率。
经过调研,我们也发现基金办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基金使用率低。一是区域流域系统性治理还不足。省厅提出了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政策引导,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和产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系统开展矿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治理任务,在具体实施中治理恢复落实不到位,加之实施中存在林地、草地地类变更、矿区群众阻挠和产业植入等问题,导致基金使用效率低。二是方案和年度计划执行不到位。部分矿山企业出现提而不用的现象,基金使用积极性不高,对方案及计划安排的任务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实施的治理工程相关资料不完善或是超出基金使用范围,导致部分工程不能验收,基金使用效率低而造成积压。三是矿地矛盾问题。对采煤造成的损毁土地企业进行复垦和治理时,当地群众普遍要求企业把治理资金直接给他们自行治理,村民大多数没有治理或治理效果差,企业进行治理村民又阻挡。省厅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基金实施开发式治理,发展现代农业或养殖业等产业,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加之在土地流转、林地地类调整等方面难度大,大部分矿山企业未能实施。四是部分县(区)在基金使用管理上不规范。基金办法要求矿山企业按方案和年度计划及时使用,部分县(区)在基金管理程序不顺畅,企业不能自主使用,导致基金使用不及时。
刘矿平代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一是修订基金办法。组织开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基金执行率。二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企业实施的原则,督导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规划,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导矿山企业及时规范开展治理,鼓励矿山企业开发式治理,引入可持续的当地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改善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基金社会效益和基金执行率。三是出台陕西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刘矿平代表,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建议,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认真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推动基金办法的完善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请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矿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仁虎,电话:029-84333043 )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63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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