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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8日

  

  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矿产勘查、地质调查和地质科研等类型。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委托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矿保中心”)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计划;

  (二)发布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地质勘查项目申报;

  (四)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论证;

  (五)提出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

  (六)下达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

  (七)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审查;

  (八)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管理;

  (九)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审定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目标;

  (三)下达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经费;

  (四)指导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七条 省矿保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评审;

  (三)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监审;

  (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

  (五)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清算审查;

  (六)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立项的地质勘查项目出具查询意见;

  (二)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地质勘查项目;

  (三)参与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审查;

  (四)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外部环境问题;

  (五)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进行处置;

  (六)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论证

  第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日常申报、分批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年度编制发布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工作重点及申报要求等。

  第十一条 经省矿保中心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查询函,并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进入立项论证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立项论证审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新开项目原则上采取封闭式会议审查,续作项目原则上采取开放式会议审查。立项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长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矿保中心负责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职能处室负责复核,经复核确有问题的取消立项,立项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四章 设计审查与任务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设计书编写并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矿保中心。

  第十六条 省矿保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项目设计审查专家原则上沿用立项论证审查专家。立项论证审查专家不能参加的或设计评审需要增加专家的,另外采取随机方式在地质勘查专家库中抽选补充。省矿保中心应在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分。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修改完善后,报省矿保中心审核。评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编写,由省矿保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八条 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纳入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质勘查项目库中遴选年度项目。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设计批复和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省矿保中心根据项目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责权利,并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

  第五章 项目监审

  第二十三条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保中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监审制,省矿保中心聘请监审工程师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审。项目承担单位配合监审工程师做好项目监审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设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现场监审工程师签字确认,由省矿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批复。

  第二十六条 监审工程师在执行监审任务过程中与项目承担单位就有关监审事项有分歧或争议的,省矿保中心应及时进行调处。

  第六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结束野外工作,或转入下一个勘查阶段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野外验收或阶段性野外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野外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批复的实物工作量,或经批准转入下一个勘查阶段;

  (二)完成各类原始资料整理并编目造册;

  (三)完成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四)完成项目三级质量检查;

  (五)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

  (六)项目监审工程师编制完成监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省矿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重点项目或有重大找矿成果的项目应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参加。

  第三十条 野外验收实行综合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补充后,由省矿保中心重新组织专家野外验收。

  第七章 成果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野外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成果审查。

  第三十二条 成果报告评审采取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报告重新编写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资源储量达到推断及以上类别的地质勘查成果,按相关规定向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申请资源储量评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成果报告,经省矿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跟踪问效。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绩效评价指标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评价与项目监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地质勘查项目,健全完善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已完成项目资金清算的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中期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评价时,评价人员依据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地判定绩效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及等级。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地质勘查工作结束或因不可抗力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资料汇交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资金清算并提交资金清算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矿保中心对资金清算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认定后,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审查结论,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清算后有结余资金的,严格按照我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支部分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章 成果管理与权益处置

  第四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成果信息原则上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

  地质勘查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或明确“江西省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权益处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评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重要环节由相应的专家把关,专家从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选。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审查、资金清算等环节中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技术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因质量等原因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

  (五)擅自转包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内容的;

  (六)违反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在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过程中,参与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监审工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地质勘查项目各个重点环节的管理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15〕8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赣财建〔2014〕96号)、《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9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2/10/27/art_29167_4203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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