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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赣国土资字〔2009〕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矿山企业、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下发后,我省积极贯彻实施并及时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字〔2007〕63号)第四个规范性文件。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予以转发并提出了有关要求。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理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与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为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全面到位,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在加强监管工作领导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宣传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要宣传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要使采矿权人明确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法定义务,要宣传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

  二、强化采矿权人的责任意识,把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采矿权人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主体责任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测量工作是矿山企业的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必须对占用的、年度开采的、损失的和保有的资源储量负责,并在每年的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向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报告真实情况;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及小矿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各矿必须安排专项检测工作经费,进行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按要求建立储量台帐和绘制相关图件;不能自建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必须自选一家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其承担本企业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三、严格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工作考核,保证检测成果质量

  地质测量机构是承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技术作业主体,是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技术指南》、《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和《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3号)要求,认真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检测工作要从过去的“事后检测”转变到日常性、经常性检测的工作制度上。检测工作必须在矿山建设开拓和采矿生产过程的同时,开展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样品采取、测试化验、二次圈定矿体等,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图件、建立矿山储量台帐及编写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年报)。检测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对检测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省厅和工作辖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的监管。凡在两年内不从事矿山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经检查检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予通过年检注册;因测量工作人员发生变化不能开展检测工作的,实行退出制度。

  四、实行检测工作计划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根据部、省关于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要下达辖区内甲类矿产所有矿山年度动态检测工作计划。若当年有的矿山企业因转让或分设、合并、改制、上市融资等,需对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但送审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对采空区范围的调查核实,开采的、损失的、生产勘探增减的或其他原因变化的资源储量的估算,采矿实际回采率的计算等内容,必须符合和达到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得通过评审,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二是对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或一矿存在多家企业开采的,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引导、协调矿山企业聘请对矿区熟悉、地质资料占有率多的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联测,以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检测成果质量。

  三是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要逐级对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完成情况、成果质量等进行抽查和检查,并作为矿政管理工作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四是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和检测工作方法。

  五、严格考核监管制度,切实与矿政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相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考核监管制度,将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与矿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相衔接并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一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相衔接,经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和资源储量,可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未经动态检测的资源储量消耗不予核销。

  二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与矿山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相衔接,凡是生产开采矿山每年必须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或年度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不得通过矿山开发利用年检。

  三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工作相衔接,不核实资源储量的矿山,国土资源(矿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矿业权转(出)让手续。

  四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相衔接,各地要建立和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实际消耗储量挂钩的激励机制,以经实施动态监管核实的开采回采率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经检测核实矿山企业若有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利用低品位矿的、或经批准开采“三下”矿的,可依法申请给予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结合本地情况,不断加大对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地矿)管理部门人员和小型及以下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或开展专题研讨会。在两年内对设区市、县(市、区)局和矿山企业基层从事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和地质测量机构人员都要轮训一遍,提高技术水平,解决基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力量薄弱和检测工作不能按要求到位的问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月7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2/12/7/art_29167_428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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