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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从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落实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规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规定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外业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品和设施装备,加强特殊地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实现全员、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三)对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本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体系。

  四、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2年5月-2022年9月,《管理办法》征求了省地质院、省林业局意见及省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13条反馈意见,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12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吴玮

  电话:0571-88877211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11/2/art_1229101716_244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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