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该《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问题正在演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狂犬病是一种烈性人兽共患病,是饲养犬只疫病防控的重中之重。如果犬只疫病防控责任不明晰、免疫接种等工作不规范、不到位,将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该《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也回应了社会对犬只防疫管理问题的关切,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该《办法》起草的思路是什么?
答:该《办法》在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导向,探索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对犬只防疫各个环节进行细化,从制度上对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进行全面规定,从而达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目的。
四、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办法》在结构设计上,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问题,对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予以全面规范。《办法》共设十六条。第一、二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三至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第六至十四条明确了狂犬病免疫监测评估、免疫点设置、免疫操作、防疫消毒、疫情报告、申报检疫、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明确了违法处理,第十六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8日,《办法》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饲养犬只收费、办理登记、文明养犬等问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范围,属于《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调整范围。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12/t20221206_6050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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