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黄河禁渔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厅:
今年是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实施的第一年。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维护黄河禁渔期秩序,沿黄各地渔业渔政部门扎实开展黄河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黄河禁渔期沿黄9省(自治区)累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346起、移送司法处理案件45起。总的看,黄河禁渔秩序整体稳定。为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现从沿黄各地渔业渔政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选取7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4月3日晚至4日凌晨,周某某、喻某某、陈某某三人分工配合,使用电捕鱼器在沁河流域安泽段进行非法捕捞,未取得渔获物。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安泽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案组进行周密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周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对喻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处以1500元罚款,并按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监督其按照水生生物直接损害11倍的补偿额度购买鱼苗665.5千克用于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农牧局查处刘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案
2022年4月21日夜间至22日凌晨,乌海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开展夜查执法活动时,发现刘某驾驶橡皮艇在乌海湖内捕鱼,现场查获鲫鱼等渔获物23千克。经查,刘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乌海市农牧局依据《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有关先行处置渔获物的规定,将已死亡但具有经济价值的23千克渔获物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橡皮艇予以没收。
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宋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并销售渔获物案
2022年5月28日,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乌梁素海护海大队护海人员,对乌梁素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某正在向养殖户齐某某销售渔获物。经查,涉案渔获物共50千克,系宋某某于5月26日在乌梁素海六分场海域内非法捕捞所得。执法机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50千克、罚款2000元的处罚。
四、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鲁某渔24735”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6日,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老湖中队执法人员在东平湖南堂子村以东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杨某某和高某某夫妻二人驾驶“鲁某渔24735”船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未取得渔获物。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船主杨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25日夜间,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黄河惠农段时,发现于某正在撒网捕鱼,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鲤鱼3.52千克。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渔获物、罚款1500元的处罚。
六、河南省三门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高某某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28日,三门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三门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高某某与其子高某驾驶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禁用渔具“迷魂阵”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获鲫鱼、白条、泥鳅等幼鱼苗共计192.5千克。二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七、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29日,新安县农业农村局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驾驶机动铁船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经调查,张某某多次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银鱼,总重量约为570千克,销售渔获物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因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安县农业农村局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7起典型案件的严厉查处,体现了渔业渔政部门重拳整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秩序的坚定决心。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209/t20220920_64097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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