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政策解读
现就《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要求,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依据《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部分,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条件,供市渔政处和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报审稿》对81种涉渔违法行为制定了裁量基准,涵盖了打击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船员管理、渔业航标管理6个领域,每个领域均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分类、认定标准、细化阶次、处罚内容等事项。
根据渔业执法实际情况,《报审稿》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分为显著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四个档次。对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应增加特别严重一档;对于一旦实施即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的,取消较轻一档;对于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以严重情节为起点进行裁量;对于自由裁量空间大的档次,在相关违法情节之下,又进一步细分为多个阶次,并明确每个阶次对应的处罚内容。
我们把违法情节以实际危害大小作为认定标准。在打击非法捕捞方面,将违法捕捞渔获量或其价值作为认定标准;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将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价值作为认定标准;在港航监督方面,将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等级和渔业管理秩序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作为认定标准;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方面,将造成渔业环境污染等级等因素作为认定标准,从制度层面降低了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案件的发生,避免了“运动式”“随意性”执法问题。
三、裁量基准的依据
关于确定裁量基准阶次的上位依据是:《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划分时原则上不得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要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四、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渔业领域违法情形复杂,种类较多,为确保裁量基准好用、管用、易操作,我们向各涉农区征求了意见建议,对还存在意见分歧的小部分内容,与滨海新区进行了专项对接,最终达成了一致。随后,我们在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2年8月1日,市农业农村委第26次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报审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09/t20220914_5987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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