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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办法》,调整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相关措施和做法,实行省对省协商调剂,先拆旧复垦再交易,省际之间自行结算调剂资金,且复垦为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为确保我区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起草了《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2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通知》(新政办发〔2018〕119号)。

  三、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三部局出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形成《细则》,分7个章节、30条,具体包括总则、项目规划申报和实施、指标验收入库、指标确认分配和交易、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从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等方面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梳理要件清单、强化监督职责。

  (一)规范工作机制。结合脱贫攻坚期增减挂钩实施三年经验,重点从项目立项、验收入库、跨省交易、资金使用、强化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严格审批程序。强调项目必须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实施拆旧复垦安置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借增减挂钩之名强行拆迁。

  (三)建立省际备忘录。依托对口援疆框架,与对口援疆省市沟通节余指标需求、达成一致后签订省际协商备忘录,对调出节余指标规模、调剂资金总额、调剂指标拟交付时间等协商一致。

  (四)细化立项和验收标准。规定拆旧区选址类型和地类编码;确定单个项目申报的面积要求;规范立项和验收档案要求;明确自验和终验标准。

  (五)做好指标储备。建立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储备库,细化指标入库标准、流程、出库交易程序,明确指标需求上报时间节点。

  (六)细化资金使用。强调资金使用主体,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细化资金结算方式、资金拨付下达依据。

  (七)强化监督管理。突出对项目实施全链条监督,包括调出指标真实性监督、耕地目标考核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监督、复垦耕地后续管护日常监督、资金全程跟踪监控。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zcjd/202208/8abe6df9e4f14e43a41b1f441cec2c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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