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
为加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建设,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引导矿山企业积极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责任,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中鼓励在建与生产矿山合理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是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政策需要。是适应时代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压实在建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实际举措;是利用市场化方式,促进矿山企业开展保护修复的有效探索;是通过有效引导和监管,建立健全源头保护与全程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迫切需求。
二是规范在建及生产矿山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的需要。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整体思路和“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在加快推进全省无主废弃矿山治理修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在建及生产矿山加强源头把控,将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分解到每年落实,防止保护与治理未落实形成新的“遗留”问题。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和规范在建及生产矿山企业,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抓手,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是解决在建及生产矿山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针对现实管理中存在“在建及生产矿山如何治、如何管、如何发挥基金制度作用、如何引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责任、如何提高矿山企业治理修复的积极性”等一系列问题,结合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和矿山矿业各自的职责与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任务与措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与路径,促进管理与落实机制的形成。
二、起草情况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一是突出了法规政策依据。在起草《办法》过程中,按照有法规依据,用法定依据,有政策规定,从政策规定的方式,力争条款明确,规定有据。二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中关于项目设计审查、验收等,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条款进行程序简化和删除。同时,结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薄弱或不具备等因素,充分利用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审查把关或委托修复工作。三是增加了引导和激励政策。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为促进在建与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积极性,有条件地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生产矿山的治理,合理盘活矿山土地资源,解决制约和影响矿区生态修复的采矿塌陷用地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在《办法》中增加了“修复利用”章节。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责任,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思路,引导、鼓励在建与生产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以防止形成大量新的矿山生态问题。同时,依据放管服要求,减少行政审查和过程审批环节,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为矿山企业依据年度修复计划,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便利。同时,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在建与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办法》印发后,将与《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形成相配套的工作文件,对引导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促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形成、规范监督管理等提供了政策依据。
《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对《办法》拟制的目的依据、在建与生产矿山的概念、适用范围、合规性与原则性等进行阐述。
第二章 实施修复:5-8条,主要对矿业企业的修复责任、落实方式、修复要求、验收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矿山企业要编制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完成“边开采、边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的要求。
第三章 修复利用:9-13条,主要是引导矿山企业按现行系列政策,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矿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合理盘活矿山土地资源,促进矿山生态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14-20条,主要是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落实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将“边开采、边修复”的治理方式形成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方式等。
第五章 附则:21-22条,包括办法的解释部门,办法的实施时限。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2456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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