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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1年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皖国土资〔2009〕29号),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2017年10月30日已列入原省国土资源厅失效文件目录。目前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可操作的交易细则。2017年9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条规定“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因《矿业权交易规则》中矿业权转让内容规定较少,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行为,明确细化矿业权转让规则,优化流程,明确职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号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4.《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6.《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下半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起草了《安徽省矿业权转让规则》。经过两次处会集体研究并修改,征求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向安徽省矿业商会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4条修改意见,后采纳7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2021年3月12日,厅矿政会审会通过,初步确定标题为《安徽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2021年4月28日,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2021年7月18日,厅党组会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审查后印发。根据上述要求,修改完善并将标题更改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再次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转让方式。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优化转让方式,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依据我省政策规定,明确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矿业权须依规定评估并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由第三方评估单位参与矿业权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转让条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明确了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转让满足的条件: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变更外,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既保证政府出让的矿业权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经济效益,也满足矿业权人在获取矿业权后利益最大化。

  (三)转让程序。规定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拍挂转让程序工作。在转让方式上增加了协议转让,并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流程。优化调整了矿业权招拍挂转让的具体步骤和内容。明确协议和招拍挂公示有异议的处置办法、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及公示期限等。

  (四)工作要求。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工作与职责,以及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做好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全面优化矿业权转让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便捷矿业权人。

  (二)组织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培训,学习解读《通知》内容,加大执行力度和提高贯彻落实水平,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效力。

  (三)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活动,并加强监督检查。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处室:矿权处

  联系人:魏波

  联系方式:0551-62553157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05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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