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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和依据

  2017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7〕25号),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土资规〔2017〕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隐患点核销的原则、条件、程序和后续监管要求。《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查”的原则,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威胁100人(含)以上、威胁30人(含)-100人、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截至目前共核销隐患点6308处,其中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459处,威胁30-100人隐患点1081处,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4768处。

  随着“除险安居”三年行动的圆满收官和“整体智治”三年行动的开展,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中央有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和注重灾前预防、注重综合减灾、注重减轻风险的总体目标,对地质灾害隐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省级有新部署。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总体要求,圆满完成了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部署开展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明确提出从隐患点管理向风险隐患双控的新部署。三是工作有新基础。《管理办法》执行以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总量由高位时的6000余处降至目前的504处,其中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28处,威胁30-100人隐患点69处,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407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过5年的隐患点核销管理工作,核销管理流程规范;随着新发生隐患点的“即查即治”,隐患点存量逐步减少、增量基本可控。

  《管理办法》印发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超出有效期。为此,厅地勘处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制订依据

  文件主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发文依据

  增加《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隐患点核销申报,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核销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隐患点核销调查”。

  (三)监管抽查

  在核销工作中增加了数字化改革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核销资料录入浙江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地灾智治”系统”;增加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已核销隐患点的抽查工作,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地灾智治”系统,加强隐患点综合治理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已核销的隐患点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核销条作、核销程序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责任追究

  增加了对于核销工作中违规情形的处理意见,明确“对抽查发现核销工作中存在核销条件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必须撤销原核销结论,重新组织核销;对监管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对核销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件修改情况

  1.附件2《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参考提纲》

  对于因搬迁避让核销的隐患点核销报告,增加“需提供载明危险区范围、危险区内构筑物拆除前后对比的航拍图件”;对于“危险区内存在寺庙、宗祠、教堂、文保等特殊建筑的隐患点”,明确“需附有县级人民政府对特殊建筑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2.附件5《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表》

  删除原附件5《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表》,因为国家已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标准。

  3.新附件5 特殊建筑安全管理承诺书

  补充“附件5 特殊建筑安全管理承诺书”模板。

  (六)其他修改

  1.修改“国土资源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修改“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为“浙江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地灾智治”系统”;

  3.删除原每年分两批次核销的要求。

  四、实施日期

  《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2年3月-2022年6月,《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了省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意见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章奇

  2022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8/3/art_1229101716_2413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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