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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2年7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的系列政策措施,并要求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作措施。从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提出九项措施:一是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农村产业用地。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编制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的农业、生态空间管控单元划分方法及传导机制。二是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三是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路径。鼓励利用现状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四是合理保障建设用地。指导各地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集约高效配置空间资源要素。五是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六是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支持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七是优化规划许可审批。简化、优化审批手续,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八是建立重点项目库。指导各地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九是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明确用地退出条件。

  (二)关于实施监管要求。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监管。一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实施定期评估,加强指导,规范项目实施;二是强化用地监管,在当前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高压态势下,防止地方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实施时变形走样,违规占用使用耕地,以及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名义实施非法占地用地行为。

  四、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施爱强

  电话:0571-88877836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8/3/art_1229101716_2413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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