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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改革勘查开采监管方式,出台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将矿业权年检制度改为信息公示制度,2017年全面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对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推进企业诚信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我省对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流程和环节,均采取了有效管理手段,并进行了一定探索和创新,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2016年在试点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2017-2019年连续三年将信息公示列入省厅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文件,相继印发了《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人员库管理制度(试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指南(试行)》、《江苏省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填报、公示、抽查、实地核查、异常名录管理等信息公示工作全过程的规范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了信息公示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省厅还开发了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服务系统,补充了全国信息公示系统链接中没有的实施抽查名单公布、实地核查任务建立、核查人员抽取、实地核查信息报送、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信息管理等功能。

三年来,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成效显著,得到了部矿保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以及业务技术支撑单位的支持和肯定,各项试行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在信息公示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很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如各项试行制度和省级信息系统等,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加以制度化。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亟需制定,以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规范信息公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实施办法》制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制定工作在分管厅长领导和有关处室局大力支持下进行,列入省厅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省厅2019年重点工作,由省厅矿保处负责,与省地调院共同组建实施办法编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实施办法编制工作。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全面收集了我省以往信息公示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文件、制度,并展开深入分析研究,系统梳理、总结以往实施方案、工作指南、管理文件等方面的成果,提炼可以补充和细化公示办法的要点或细节,在搭建实施办法的构架的基础上,编写实施办法,在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初,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855号),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省矿业协会、矿业权人等相关各方进行意见征集。11月初,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省厅办公室、法规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执法监督局、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厅机关党委等处室局再次征求意见。经历两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过程,共征集到意见13条,采纳4条,并及时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12月初,省厅合法性审查机构(厅法规处)对实施办法的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实施办法》审议稿和相关材料。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实施办法》正文由七个章节共计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正文后附13个附件,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主要从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实地核查人员等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分工,细化信息公示工作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求等方面对部文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探索创新,受到部充分肯定和表扬的,我省多年来实践经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写入规范性文件形成制度,让信息公示的执行落地生根。在部文件基础上主要细化拓展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实施办法》在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示信息抽查、实地核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等工作中的分工。

(二)细化了实地核查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实施办法将核查对象、核查组织、核查方法、核查表格填写、核查报告编制、核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内容做了流程化的要求,用于实地核查工作中给予清晰明确和具体的指导(第三章)。

(三)规范了核查人员库建设。为深入推进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核查人员库的建设方式以及核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相关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通过具体的条款制度来规范核查人员的抽取任用(第四章)。

(四)明确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要求。为严格规范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使管理更为规范、更见成效,实施办法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的权限、管理方式、管理时限、公示方式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方式(第五章)。

(五)将我省创新建设的信息公示服务系统写入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高效开展信息公示工作,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发了具有江苏特色服务信息公示工作业务全流程管理的“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服务系统”,多次获得部矿保司专题会议的肯定和表扬,将我省服务系统写入实施办法形成制度,充分展现我省信息公示系统的创新和信息公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第一章)。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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