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户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用地适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7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王寿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户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用地适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2020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印发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明确将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由乡镇政府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相关设施涉及使用耕地,须按照2022年5月印发的《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有关要求,提前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我厅将指导市县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的保障力度,引导项目合理选址布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23_3975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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