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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查处职责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6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陈少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查处职责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全力推进自然资源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全面启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工作,前期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展了立法调研和相关条文修改工作,经过与省人大对接,结合外省立法实践,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更名为《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经列入省人大2022年启动前期工作并抓紧推动的立法事项。目前已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了时间节点、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据法定职责分工,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精神,加强立法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好成果转化,在《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立法中予以借鉴和吸收,上升为法规条文进行明确规定,切实规范和妥善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30_3983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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