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共收集有效意见175条:征求39个区县(含万盛经开区、高新区,不含两江新区、渝中区)局,25个区县局提出意见114条;要求32个区县局(沙坪坝、南岸、江北、北碚、九龙坡、大渡口、高新区等7个区县未要求)征求辖区内重点乡镇政府意见,共涉及119个乡镇,22个乡镇政府提出意见36条。征求法规处、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处、用途管制处、村镇处、利用处、生态修复处、土交所、市国土整治中心9个处室(单位)提出意见25条,法规处为文字修改意见(未纳入计算),调查监测处、利用处、用途管制处无意见。
序号 | 单位 | 原文 | 修改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 理由 |
1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标题 | 为了使复垦工作更好地推进,可以扩展建设用地复垦的内容,建议题目中删去“农村”。 | 未采纳 | 本办法针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制定。 |
2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一条 | 建议增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作为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 部分采纳 | 修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般排列名称不超过3个。 |
3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部分采纳 | 修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 |
4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一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 采纳 | |
5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部分采纳 | 修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
6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一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权益......” | 采纳 | |
7 | 渝北区兴隆镇 | 第一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 采纳 | |
8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在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行为。” | 采纳 | |
9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条“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将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以及交通、水利能源规划外的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未采纳 | 修改为将“符合复垦条件的......”,具体复垦条件后文单独说明。 |
10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明确废弃建设用地的状态)的建设用地(明确建设用地的类型,是否包括工矿用地、道路、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未采纳 | “建设用地”已表达相应意思。 |
11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建议明确废弃的村集体厂房,村小,村委会等是否包含其中。 | 未采纳 | “建设用地”已表达相应意思。 |
12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复垦是城市开发边界线外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弃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或经依法取得的、利用价值不高的国有建设用地,经权利人申请,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未采纳 | “建设用地”已表达相应意思;审核同意等内容在后文程序要求中体现,定义应是简洁明了。 |
13 | 渝北区茨竹镇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在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行为。” | 采纳 | |
14 | 渝北区兴隆镇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在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地区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行为。” | 采纳 | |
15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条“核定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生态地票项目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 | “核定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含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生态地票项目形成的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 | 未采纳 | 将该部分内容删减,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内部管理要求,另内部发文进行明确。 |
16 | 生态修复处 | 第三条“生态地票项目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 | “生态地票项目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并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 未采纳 | 将该部分内容删减,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内部管理要求,另内部发文进行明确。 |
17 | 土交所 | 第三条“生态地票项目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 | “以生态修复为目的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中核定” | 未采纳 | 将该部分内容删减,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内部管理要求,另内部发文进行明确。 |
18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三条 | 建议修改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作为保护耕地和生态修复的重要举措,要统一纳入“一张图”监管,涉及的减少建设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林地、新增其他农用地、新增水田、新增产能等指标分别纳入新增耕地核定和生态修复系统中统筹管理”。 | 未采纳 | 将该部分内容删减,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内部管理要求,另内部发文进行明确。 |
19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四条 | 建议补充“跨省调剂”等方向 | 未采纳 | 将该部分内容删减。“跨省调剂”只是增减挂钩指标一种使用的方式。 |
20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四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指标可用作地票交易、增减挂钩、农村发展留用等方向。” |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指标(指标定义,是减少建设用地指标还是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作地票交易、增减挂钩、农村发展留用等方向。”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三条。复垦指标已涵盖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等内容。 |
21 | 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四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指标可用作地票交易、增减挂钩、农村发展留用等方向。” | 建议:将指标留用为农村发展后,明确农户和集体补偿款及复垦成本的费用来源。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三条。补偿款除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的,应由区县明确,复垦成本来源应由实施复垦主体考虑。 |
22 | 武隆区长坝镇 | 第四条 | 农户利用预留指标建房能否办理合法产权?如能办理,需由相关文件说明。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三条。本文件为项目管理文件,只明确产生指标可使用方向,具体使用方向的要求和用途此文件不明确。 |
23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五条 | 建议收益分配置于验收和指标确认之后,不放在总则中;拓展集体收益使用方向,不局限于“建设”方面,需要时可指明使用方向;第四条中列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指标可用作地票交易、增减挂钩、农村发展留用等方向,第五条的利益分配只写到地票交易的收益分配情况,前后不衔接,建议按照第四条逐条列出不同方向的收益分配;增加收回、收储对象补偿标准的表述。 | 部分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4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集体收益由乡镇(街道)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5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储进行复垦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显化集体资产等原则制定对收回、收储对象的补偿标准。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建设。” | “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储或由国有平台公司收储进行复垦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显化集体资产等原则制定对收回、收储对象的补偿标准。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建设。”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6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第二款“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等方面。”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7 | 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第二款“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建设。” | “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8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 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集体收益用于乡村振兴工作涉及的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29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集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可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民生发展等方面。”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30 | 渝北区兴隆镇 | 第五条“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 | “集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可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民生发展等方面。”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收益分配不是项目管理流程 |
31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六条 | 第一,若是以办法的形式、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发文,建议尽量不涉及对系统外的主体职责表述。第二,系统内职责分工过于细化,建议管理办法从宏观上把控职责。市中心作为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市局委托的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基础性工作,承担技术审查、指标核定、指标报备等工作并负相应责任,协助市局指导区县开展审计、督察、巡视等问题整改和变更调查工作;但在安全、信访等方面,建议要压实业主和区县部门的涉事、属地责任。同时,公开地块信息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畴,建议修改主体,我中心全力配合;职责描述建议增加组织实施的主体以及承担测绘、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市场主体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合力;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后期管护、整改内容;“宅基地审批”与建设用地复垦无关,建议删除。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删除市国土整治中心职责分工。增加实施主体职责。删除乡镇(街道)相关内容。 |
32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 建议再修改完善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删除市国土整治中心职责分工。 |
33 | 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 | 将“主体责任”修改为“监管责任”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负责。 |
34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重庆市国土整治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市级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指标核定内外业审查,对市级审查成果负责。 | 市国土整治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市级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指标核定、内外业审查,对市级审查成果负责。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指标核定是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删除市国土整治中心职责分工。 |
35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 |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实施主体涉及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应由区县政府明确。 |
36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整治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对复垦项目管理、指标核定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管理和指导中介服务机构,统筹各项目参与服务方协同实施复垦工程。承担审计、督察、巡视等核实整改具体工作。 | 区县(自治县)国土整治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对复垦项目管理、指标核定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管理和指导中介服务机构,统筹项目参与服务方协同实施。承担审计、督察、巡视中指出问题的核实整改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删除区县国土整治机构职责分工。 |
37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相关信息、农户稳定居所申明等申请资料,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管护利用工作。”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相关信息、农户稳定居所证明等申请资料,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管护利用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分工。 |
38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二款“负责审计、督察、巡视等问题核实整改市级工作,督导区县开展具体整改工作。” | “负责市级审计、督察、巡视等问题核实整改工作,督导区县开展具体啥问题整改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前句已确定为”审计、督察、巡视等问题“ |
39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五款“负责项目后期管护” | “负责项目复垦片块的”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及相关问题整改”包含了“管护”与“整改”的概念。 |
40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 |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 |
41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四款“区县(自治县)国土整治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对复垦项目管理、指标核定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 “区县(自治县)国土整治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对复垦项目管理、指标核定负责。”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删除区县国土整治机构职责分工。 |
42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五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安全工作。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安全和管护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 |
43 |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对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审核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审核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材料。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实施主体应由区县政府明确,各区县不一定都是在乡镇,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 |
44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对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审核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材料。负责项目后期管护、相关问题整改,组织……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对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审核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材料。负责建新指标抵扣、项目后期管护、相关问题整改,组织……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土地指标为区县局管理职责,由区县局根据建新信息抵扣指标。 |
45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职责 | 增加“对复垦地块权属的真实性、清晰性负责,负责复垦地块的确权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由于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 |
46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 | 取消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说法。 | 未采纳 | 未提出修改理由。 |
47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一款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政策和年度计划、指标核定...... |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指标核定......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 |
48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六条第七款 土地权利人应对申请复垦地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复垦地块建构筑物拆除前的安全责任,配合复垦工程实施。 | 土地权利人应对申请复垦地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复垦地块建构筑物拆除前的安全管护责任,配合复垦工程实施。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 |
49 | 涪陵区蔺市街道 | 第六条 | 明确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项目实施主体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局规范性文件无规定权限。 |
50 | 涪陵区新妙镇 | 第六条 | 明确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项目实施主体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局规范性文件无规定权限。 |
51 | 开州区赵家街道 | 土地权利人应对申请复垦地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复垦地块建构筑物拆除前的安全责任,配合复垦工程实施。 | 土地权利人应对申请复垦地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复垦地块建构筑物拆除前的安全责任,并主动配合复垦工程实施。 | 未采纳 | 考虑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操作性及复垦工作中开展情况,删除该款。 |
52 | 江津区塘河镇 | 第六条 | 建议在乡镇(街道)职责中增加工程、监理招标、施工组织等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四条。第十四条中明确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开展施工组织等相关工作。 |
53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七条 | 建议删除对参与主体的描述。 | 采纳 | |
54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区县局按审查职责开展审查工作,审定相关资料、确定复垦资格后区县中心组织前期调查、编制实施方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区县局按审查职责开展审查工作,审定相关资料、确定土地权利人复垦资格后区县中心组织前期调查、编制实施方案。” | 未采纳 | 已删除该条 |
55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七条“审定相关资料、确定复垦资格后由区县中心组织前期调查、编制实施方案。” | “审定相关资料、确定复垦资格后由区县中心组织前期测绘、编制实施方案。” | 未采纳 | 已删除该条 |
56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八条 | 建议复垦条件区分为符合申请复垦和不得申请复垦;在“不得申请复垦”条件中增加“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三)中增加“和权属有争议的建设用地”。 | 已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 |
57 | 大足区邮亭镇 | 第八条 | 对有集体土地产权证垮塌房屋的认定太严。 | 未采纳 | 关于集体土地产权证垮塌房屋的认定严格按照复垦条件执行。 |
58 | 大足区中敖镇 | 第八条 农村屋宅复垦,却无图斑 | 农村旧房都能复垦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复垦条件强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调查规定,未纳入国土调查空间数据库的但实地符合建设用地认定要求的合法建设用地亦可纳入复垦。 |
59 | 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 “(四)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参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
60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议改成存在安全隐患的,因为我县涉及到地灾搬迁金土地项目,领导建议纳入复垦)建设用地;”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将该款合并入“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地质不稳定属于施工安全隐患的范畴内。 |
61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八)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 “(八)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夹心房、连体房等”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夹心房、连体房属于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范畴。 |
62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 | 增加(七)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将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纳入,无“生产性建设用地”的定义。 |
63 | 丰都县龙河镇 | — | 对申报宅基地复垦上房屋完整性完全没提及,建议适当明确。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对土地实施工程,使建设用地用途改变为农用地用途,不是对房屋的复垦,符合国土调查规定的建设用地及其他条件后即可。 |
64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五)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 | 删除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增加夹心房、连体房不能复垦。未界定与周边农用地不能连片(开天窗)能否复垦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五条。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范畴包括夹心房、连体房,还有其他情形。开天窗不是复垦的制约性因素。 |
65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 “(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 |
66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 | 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去向证明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67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第三款“(二)国有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权利人有效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 |
68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三)合法权属证明” | “(三)合法有效权属证明”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产权归属问题的材料,包含了有效的意思。 |
69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地块真实性、权利人相关信息、农户稳定居所申明等申请资料属实后向乡镇(街道)提出” |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地块真实性、权利人相关信息、农户稳定居所证明等申请资料属实后向乡镇(街道)提出”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70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信息” |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户籍人口信息”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71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信息” |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常住户籍人口信息”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72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九条 | 建议(二)中“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改为“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 |
73 | 确权登记处 | 第九条(复垦申请)提交资料 | 申请资料中增加“注销登记委托书”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 |
74 | 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信息” | “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数量、与申请人关系”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户籍人口信息包含具体个人、人数及与户主关系等内容。 |
75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 |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供的资料应该分成三类分开写,比如农村宅基地复垦的,应提供哪些;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哪些;回收、收储的,应提供哪些。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原文已就各类情况做出规定。 |
76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六)涉及申请人收回、收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回协议。” | “(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储复垦的,应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建设平台公司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回或收储协议。”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请人包括各类主体。 |
77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九条“(四)国有企业或者单位申请复垦的,应提供其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 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不明是否分为粮食集团、教委、供销社有行业主管的和国有公司由国资委管理的?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实现国有自查管理而设置的专门行政机关。 |
78 | 大足区中敖镇 | 第九条 资料多,保存复杂 | 精简资料、及时为民办事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主要为证明复垦申请人身份、地块合法性,保证农户复垦后户有所居,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集体财产处置有关规定。 |
79 | 大足区邮亭镇 | 第九条 |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要求提供的个人资料过多。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申请复垦资料中要求土地权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为身份证明、合法权属证明、宅基地复垦的需提供户籍人口信息。身份证明与权属证明用于佐证申请地块的合法性、保障土地权利人权益,宅基地复垦的需提供户籍人口信息主要为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宅基地复垦后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80 | 潼南区宝龙镇 | 第九条 | 未取得产权证的可由三调图斑加上镇、村证明,视为合法产权。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三调为根据实地调查结果,未对产权合法性进行界定,产权是否合法应有产权登记部门或法院相关证明。 |
81 | 武隆区长坝镇 | 第九条 | 在国有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办理国有产权的村学校、企业房屋等可纳入复垦。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六条。原文并未禁止已办理国有产权的村学校、企业房屋纳入复垦,只要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要求的,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即可。 |
82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条“由乡镇(街道)对地块真实性及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区县局审查复垦条件。” | “由乡镇(街道)对地块真实性及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区县整治中心审查复垦条件。”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七条。区县中心是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具体技术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文书才具有行政效力。 |
83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条“区县局审查地块复垦的合法合规性,审定权属证明,出具审查意见。” | 第十条“区县局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待完成前期调查(测绘)后,区县再出具审查意见。”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七条。此条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确定复垦资格,后续调查是确定具体复垦范围、并对复垦指标初审。 |
84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条“乡镇(街道)对权属证明进行初审,审核地块真实性,审定权利人信息、农户宅基地复垦的合法稳定住所申明与户籍人口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协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材料等,出具审查意见。” | “乡镇(街道)对权属证明进行初审,审核地块真实性,审定权利人信息、农户宅基地复垦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与户籍人口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协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材料等,出具审查意见。”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七条。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85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86 | 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87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88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区县中心以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情况,原则上按照建设用地图斑整体复垦的方式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确定复垦范围、采集前期影像。” | “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区县中心以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情况,优先按照建设用地图斑整体复垦的方式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确定复垦范围、采集前期影像。”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前期调查数据基础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89 |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0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原则上按照建设用地图斑整体复垦的方式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确定复垦范围” | 如果图斑面积500平方米,农户指界只有400平方米,其余100平方米是农户承包地或者其他人的自留地等其他附属用地,如何处理?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涉及相邻权利人的组织指界。 |
91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指定权属边界,会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2 | 丰都县龙河镇 | 第十一条 | 测量成果与宅基地地块界线是否一致,由谁审查?怎么能审查准确?(六方指界是有效方式,但六方指界时矢量图尚未出来、矢量图出来后又不太可能再搞一次六方指界)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在第九条在规定“涉及相关权利人的应组织确定权属边界”,在该工作环节即对边界进行了明确,且在复垦实施前需公示面积、签订协议,可解决该问题。第十一条中规定区县局、市局审查复垦范围。 |
93 | 奉节县青莲镇 | 第十一条 | 建议按照宅基地实际确定复垦范围。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4 | 涪陵区蔺市街道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5 | 涪陵区义和街道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6 | 涪陵区新妙镇 | 第十一条“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涉及相邻关系人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技术服务单位指定权属边界,开展测绘。”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八条。 |
97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十二条 | 建议修改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按照“耕地优先”“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来确定复垦方向。 | 采纳 | 将编制实施方案、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合并为第九条。 |
98 | 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按照“耕地优先”“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鼓励复垦为水田的原则确定复垦方向。 |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按照“耕地优先”,鼓励复垦为水田的原则确定复垦方向。 | 未采纳 | 将编制实施方案、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合并为第九条。原文与建议不冲突。 |
99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三条“区县中心结合前期调查成果合理确定地块个数组装项目” | “区县中心结合前期测绘成果合理确定地块个数组装项目”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0 |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 |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及区县整治中心”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1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指标前期审查组织)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建议取消该条 | 采纳 | |
102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3 |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做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4 |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5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四条“指标前期审查参与主体为区县局、市中心、市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复垦形成指标的审查,由区县局初审、市中心技术审查、市局审定。” | 整条内容条理不清楚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该部分内容为内部管理规定,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06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十六条 | 建议继续保留备案通知书,以免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造成冲击。如确需制作审查结果单,建议明确备案通知书和审查结果单之间的关系。 | 未采纳 | 将编制实施方案、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合并为第九条。市局对指标进行审查出具结果单,涉及项目资金审查由区县局负责。 |
107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六条“......不对权利人信息、权属证明材料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以乡镇(街道)、区县局审定结果为准......” | “......权利人信息、权属证明材料等申请资料以乡镇(街道)、区县局审定结果为准......” | 未采纳 | 将编制实施方案、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合并为第九条。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
108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09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区县局取得前期审查结果单后应公示前期审定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 | “区县局取得前期审查结果单后应组织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前期审定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公示不仅在乡镇(街道),还有公众网、村委会等层级 |
110 | 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1 |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镇街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2 |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拟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告知收益兑现延迟风险等相关事项。”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3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4 | 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5 |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七条“区县局取得前期审查结果单后应公示前期审定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第二十八条“区县局对项目及指标核定证书编号、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面积公示不少于7天。” | 建议:取消前期审查后的面积公示,前期只对纳入复垦的花名进行公示,待项目竣工后对竣工面积进行公示。或者前期审查时严格锁定复垦面积,竣工核定时的审查只对复真实性审查,不做面积扣减。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实施复垦前土地权利人有权知晓面积,且前期审定面积后即说明该部分都符合复垦规定,由于施工不到位等原因扣减面积的应由区县督促施工单位,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涉及多权利人的地块,在前期调查中已经确定边界,即已完成面积分割,涉及审查减少面积的均可在图件中表达,公示时按照各自范围内确定的面积公示。 |
116 | 涪陵区义和街道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拟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告知收益兑现延迟风险等相关事项。”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7 | 涪陵区新妙镇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拟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告知收益兑现延迟风险等相关事项。”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复垦涉及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具体实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开展,三方签订协议。 |
118 | 开州区中和镇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 |
119 | 永川区仙龙镇 |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区县中心)签订复垦委托协议......”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条。明确由项目实施主体参与签订协议,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由区县政府明确。 |
120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八条“完成面积公示、签订协议、据实完善实施方案后,区县局自行立项。” | “完成面积公示、签订协议、据实完善实施方案后,区县局按规定立项。”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进程,各区县普遍希望市局明确区县局自行立项的权力。 |
121 | 江津区李市镇 | 第十八条 | 区县局立项在工程招标时,发改委和采购中心不予认可。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进程,各区县普遍希望市局明确区县局自行立项的权力。 |
122 | 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九条 | 建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为区县中心或镇街。 | 未采纳 | 将项目施工与变更合并为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由各区县确定。 |
123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主体对完成立项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公开、公平选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 “项目实施主体对完成立项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公开、公平选择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 未采纳 | 将项目施工与变更合并为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应该设置监理制度。 |
124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十九条 | 建议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由区县政府确定。 | 未采纳 | 将项目施工与变更合并为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由各区县确定,本文件无权限制定。 |
125 | 开州区赵家街道 | 第十九条“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确保实施到位,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和申请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确保实施到位,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未采纳 | 将项目施工与变更合并为第十二条。考虑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操作性及复垦工作中开展情况不予采纳。 |
126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条 | 建议将市中心的职责修改为“市中心做好项目巡查工作以及指导区县提出整改意见的工作”。原因:施工过程监管的责任应落实到区县局。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工作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
127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条“ 区县局应做好施工过程监管,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施工进度、加强工程质量管控,” | “区县局应组织区县中心、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做好施工过程监管,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施工进度、加强工程质量管控,”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工作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
128 | 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条“区县局应做好施工过程监管,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区县局应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施工过程监管,项目实施主体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工作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
129 | 忠县三汇镇 | 第二十条 | 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施工过程监管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工作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
130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一条 | 不建议将变更过程和要求列得过细。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1 | 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二)项目变更会签单”“(四)项目变更区域照片” | 建议删除 | 采纳 | 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2 |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区县中心组织实施主体、乡镇(街道)、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论证,论证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社、村、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乡镇(街道)逐级审批后,区县中心收到变更所有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3 | 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 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区县中心组织实施主体、乡镇(街道)、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论证,论证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区县中心组织实施主体、乡镇(街道)、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复垦权利人共同论证,论证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4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区县中心组织实施主体、乡镇(街道)、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论证,论证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区县中心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认定实施,项目结束后完善复垦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5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五)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提供撤销复垦的申请。” | “(五)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或撤销复垦的,由乡镇(街道)提供证明材料。”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内部管理资料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增加自愿放弃复垦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 |
136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一条“(五)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提供撤销复垦的申请。” | “(五)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提供撤销复垦的申请。或其他证明放弃材料。” | 未采纳 | 土地权利人撤销由其发出,具体证明其放弃的材料由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佐证。 |
137 | 忠县花桥镇 | 第二十一条 | 增加“对于权利人无故放弃复垦的,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测绘费、规划费等。”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三条。该建议提出无相关法律依据,复垦为权利人自愿,可随时提出放弃。 |
138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二条 | 复垦质量要求应该参照国家相应规定,不宜降低标准,验收标准建议至少增加砾石含量和台面坡度。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复垦耕地满足生产要求、与周边质量相当。 |
139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三条 | 竣工验收应进行测绘,确定面积变化等,建议明确标准。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四条。未规定不进行测绘,且未提出明确修改建议。 |
140 | 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三条 | 增加“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管理要移交村社。由村社与农户签订复垦土地管护协议,农户两年不栽种造成撂荒,村社可以直接收回,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土地由区农委执法,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监管。”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
141 | 荣昌区直升镇 | 第二十三条 | 增加“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管理要移交村社。由村社与农户签订复垦土地管护协议,农户两年不栽种造成撂荒,村社可以直接收回,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土地由区农委执法,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监管。”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
142 | 村镇处 | 第二十四条(编制土地利用方案) | 建议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的审查或审批单位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除该部分内容。 |
143 | 村镇处 | 第二十四条“区县局应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落实到村规划中” |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落实到村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除该部分内容。 |
144 |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四条“区县局应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落实到村规划中,及时与乡镇(街道)或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 建议是否可以取消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和管护协议的编制。项目完工后由区县局统一移交至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后期管护。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签订管护协议就是明确乡镇的管护责任 |
145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四条 | 复垦后土地由原权利人所有,纳入村规划中是否可行?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建议针对国有复垦土地。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除该部分内容。 |
146 | 长寿区江南街道 |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或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对合格项目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 ” | 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对合格项目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利用方案》......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除该部分内容。 |
147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六条 | 管理办法不宜将验收及抽查的比例锁定为某个具体值,不利于后期工作开展和调整优化;不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实行“连坐制”。 | 采纳 | 删除该部分内容,在内部管理中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48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六条“外业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立即终止抽查,不合格项目和未抽查到项目均不通过。” | “未抽查到的项目随机与抽查项目按照4:1的比例组成项目单元,外业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该项目单元中所有项目均不通过。” | 未采纳 | 删除该部分内容,在内部管理中要求,不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149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二十八条 | 建议是否可将后期面积公示的时间调整为市中心出具综合意见之前。原因:文中提到过两次公示面积的时间,前期设置在市局印发前期审查结果之后、后期设置在市局核发指标核定证书之后,若出现面积争议,会影响市局更新修改核发的成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前期审查结果已确定可复垦形成指标的面积,后期出现面积争议即为未实施到位,若因争议后补充实施到位应据实修改相关内容。 |
150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九条 | 建议进一步明确建新抵扣类型,是否针对建卡贫困户开展建新抵扣。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建新抵扣为一普遍性规定 |
151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二十九条“复垦地块中涉及建新拆旧的,区县局应据实抵扣指标后申请地票交易等方向的指标使用。” | “复垦地块中涉及建新拆旧的,区县局应据实抵扣指标后申请地票交易、农村发展留用等方向的指标使用。” | 未采纳 | 原文已表达相应意思。 |
152 | 丰都县龙河镇 | 第二十九条 | 提了建新抵扣,但完全无方向性的细化措施。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建新抵扣”即明确了涉及建新的应抵扣,原文规定了在申请地票交易时抵扣。 |
153 | 江津区塘河镇 | 第二十九条 | 请明确抵扣的范围和方式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建新抵扣”即明确了涉及建新的应抵扣,原文规定了在申请地票交易时抵扣。 |
154 | 江津区李市镇 | 第二十九条 | 请明确抵扣的范围和方式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建新抵扣”即明确了涉及建新的应抵扣,原文规定了在申请地票交易时抵扣。 |
155 | 确权登记处 | 第三十一条“ 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公告注销相关权证。”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持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等资料向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
156 | 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一条“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公告注销相关权证。” | “区县局应及时按注销程序注销房屋相关权证。”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
157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一条“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公告注销相关权证” | 第三十一条“区县局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相关权证资料收集齐全后交区县局统一公告注销”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
158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一条“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公告注销相关权证。” | “乡镇(街道)应在区县局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组织和督促复垦权利人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
159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一条“ 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公告注销相关权证” | “ 区县局应在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及时注销相关权证。”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
160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第三十二条 | 建议明确后续土地管护相关程序和内容,体现管护的主体、期限、资金、措施等;对新申宅基地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议明确相关细节和指导原则,便于基层操作;建议“各区县局应将复垦农户信息”后面增加“地块位置信息”。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后期管护的内容在协议中具体体现,宅基地审批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61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要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 “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或“确因下列情形需要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同期地票交易价格标准有偿取得”。1、……2、……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2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权利人负责管护利用,由于原土地权利人难以履行责任的可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相关协议,委托利用。” |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权利人负责管护利用,也可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协议,委托乡镇(街道)管护利用。” | 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
163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 建议明确具体的有偿取得方式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4 | 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 明确如何有偿取得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5 | 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 “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且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有偿取得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6 | 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 | 建议增加有偿方式取得的具体模式,比如购买地票,现土交所针对几十一百平米的地票,农户无法购买。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7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二条“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要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 明确“法定情形”的界定和有偿取得的方式和途径。 | 未采纳 | 删除该条款。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宅基地复垦的后续宅基地审批管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即可。 |
168 | 荣昌区安富街道 | 第三十二条 | 建议明确原土地权利人管护利用复垦耕地不力的可收回重新分包,明确后续宅基地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部分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原文未规定不可重新分包,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规定办理;关于后续宅基地管理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由其制定相关规定,本处予以删除。 |
169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 |
170 | 合川区清平镇 |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乡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未采纳 | 该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局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原因,删除乡镇内容。 |
171 | 市国土整治中心 | — | 目前,在复垦后指标的使用方向中,仅地票明确了区县、乡镇和市国土整治中心的工作经费,其他如增减挂钩、留用和跨省调剂等,是否也一并需要明确工作经费?还请市局研究斟酌。 | 未采纳 |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办法,不负责明确具体的工作经费。 |
172 | 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附则“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并于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 建议删除 | 未采纳 | 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办法。 |
173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无复垦流程图 | 建议管理办法附复垦流程图 | 未采纳 | 流程图、附件等内容不宜在规范办法中明确,可在具体操作指导中制定。 |
174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全文中“农户稳定居所申明” | 修改为“农户合法稳定居所证明”,并明确农户合法稳定居所的类型 | 未采纳 | 申明强调权利人的自愿性、自主性。 |
175 |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该办法中未明确垮塌或者破损房屋的处置意见,是否能纳入复垦?尤其是平台公司完成收储后垮塌的房屋若不能纳入复垦,资金就无法回补。 | 未采纳 | 按照复垦条件规定确定复垦资格。 |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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