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序号 | 部门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
1 | 地研院 | 在第一条中写“临时建”这种简写,不合适。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二条中修改。 |
2 | 调查监测院 | 第二条建议将除临时建筑外的都纳入竣工核实范围,因为只管批,不监管的话会造成大量超建、乱建行为,给后面登记留下隐患。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 | 南岸区局 | 第二条建议修改为: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4 | 石柱县局 | 第三条进入程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即程序违法的情形是否需要办理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 | 黔江区局 | 第三条建议依据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的施工图核实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6 | 南岸区局 | 第四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规划许可确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拆除。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四条中修改。 |
7 | 南川区局 | 第四条中: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景观绿化、内部道路的完善是否需要作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内容中没有明确绿化景观是否属于许可的内容。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8 | 石柱县局 | 第四条第一项未明确项目是否可以分期验收。 | 未采纳 | 在第十条中专门表述分期分栋验收。 |
9 | 石柱县局 | 第四条第二项规划许可中仅明确应该建设的内容,并未明确拆除的内容。建议修改为“除规划许可内容以外的应当予以拆除的” 。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10 | 垫江县局 | 第四条中建议取消停车位位置。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11 | 黔江区局 | 第四条中建议增加分期、分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 未采纳 | 在第十条中专门表述分期分栋验收。 |
12 | 两江区局 |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五条中修改。 |
13 | 两江区局 |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三)项,即不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图”。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五条中修改。 |
14 | 两江区局 | 建议第五条删除第(四)项中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五条中修改。 |
15 | 南川区局 | 第五条第(四)项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各1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16 | 石柱县局 | 第五条提交材料应补充竣工图并附电子光盘。 | 未采纳 | 落实“放管服”,此次修订取消竣工图及电子光盘 |
17 | 沙坪坝区局 | 多数项目竣工核实时项目仍有后续工作,仍有施工人员住宿、工具材料堆放等实际需求,会滞后拆除。之前的做法是区局判断是否有利用价值,或采取暂扣核实确认书原件的方式来控制。建议第七条删除施工用房的表达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8 | 交通处 | 第七条范围未包含完需竣工核实的内容。建议“市政工程”改为“市政交通工程”。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七条中修改。 |
19 | 南川区 | 第七条是否需要核实现场景观绿化布局按照绿化总平面予以实施?如果需要,加以明确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0 | 市勘测院 | 第七条第一项建议增加建筑功能,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表达的一致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七条中修改。 |
21 | 垫江县 | 第七条建议取消停车位位置和建筑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2 | 黔江区 | 第七条建议明确配套设施包含哪些内容,绿化、道路、体育设施是否属于我们需要规划核实的配套设施?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3 | 梁平区 | 第七条第二项建议修改为: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包括规划许可的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纵坡、管径位置、坡度等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4 | 权益处 | 第八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包含了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八条中修改。 |
25 | 权益处 | 第八条规范表述为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八条中修改。 |
26 | 垫江县 | 第八条第二款建议按原规定执行。不建议文件规定下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后核发确认书。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7 | 垫江县 | 第八条中建议保留原规程中的这一条“建筑工程违法建设部分依法查处后,对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按竣工测量面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28 | 黔江区 | 第八条中建议明确“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区县对“中心城区”有歧义。 | 未采纳 | 市政府对中心城区范围已由明确规定。 |
29 | 市勘测院 | 第九条:实际工作中,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建筑分栋分层平面图与其它竣工测量图件、附表一起装订成一本竣工测量报告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九条中修改。 |
30 | 市勘测院 | 第九条建议将【实测竣工总平面图】改为【竣工实测总平面图】,将【实测1:500竣工总平面图】改为【1:500竣工实测总平面图】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九条中修改。 |
31 | 垫江县 | 第九条建议《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附图仍为“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竣工地形图、建筑面积楼层实测平面图”。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2 | 黔江区 | 第九条对建筑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的部分进行明确。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3 | 权益处 | 第八条和第十条的关系,建议合并。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八条中修改。 |
34 | 权益处 | 第十条分栋分段核实中,应不包括市政工程。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5 | 调查监测院 | 第十条分栋分段核实中,分段竣工核实应保持建筑物整体性,不得将规划许可的独立楼幢划分为多段进行核实。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6 | 黔江区局 | 第十条建议配套设施应满足竣工规划核实分段分栋当期需要,不得延后建设和竣工核实。 | 未采纳 | 与原文表述意思一致。 |
37 | 权益处 | 第十一条中建议删除第一项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8 | 石柱县局 | 第十一条建议补充地下车库交通组织。公示单位建议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39 | 垫江县局 | 第十一条建议取消“地下停车位许可数量,单个停车位位置,尺寸不符合许可要求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需公示并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并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交执法部门。”这部分内容。建议尺寸仅要求满足相关规范即可。 | 部分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一条中修改 |
40 | 黔江区局 | 第十一条建议明确“自行整改”的内容有哪些?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41 | 梁平区局 | 第十一条建议增加车库和出入口的规定。 | 未采纳 | 在原文中已表述。 |
42 | 测绘处 |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二条中修改。 |
43 | 交通处 | 第十三条,面积误差不应给比例,此规定容易让开发商钻空子。 | 未采纳 | 面积误差是为解决信访矛盾。 |
44 | 北碚区局 | 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的许可面积(计容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之间的误差,在按图施工的情形下只有大于和小于两种情况,为了更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三条中修改。 |
45 | 南川区局 | 第十三条新增一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实测总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规划许可面积,差值在0.1%以内,且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许可计容建筑等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按实测总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三条中修改。 |
46 | 沙坪坝区局 | 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不全,未在所列情形中的区局是否自行研判决定核实标准?建议明确。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47 | 沙坪坝区局 | 第十三条:除工程技术原因,还存在许可阶段和测量阶段计算方式不一致造成面积差值很大的情况(应算未算),如何处理?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48 | 沙坪坝区局 | 第十三条:建议明确经处罚后的面积,是否能给予规划核实?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49 | 渝北区局 | 第十三条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建议修改为: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确因误差超过500平方米的,上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0 | 渝北区局 | 第十三条:该段建议增加: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完毕后,根据处罚结果,按照(许可或现状)原则办理规划核实。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1 | 石柱县局 | 第十三条中误差累计计算1000㎡的取1%不太合理,建议降低1‰。 | 未采纳 | 原条文中误差计算方法是经过统计计算并论证的。 |
52 | 垫江县局 | 第十三条中取消第一项后半段“其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面积小于许可……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3 | 忠县局 | 第十三条中合理误差面积对应的相关规费(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是否需要作出相关规定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4 | 梁平区局 | 第十三条后建议增加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位置误差标准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55 | 交通处 | 第十四条建议对轨道、铁路等特殊项目征求相关业主、主管部门意见。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四条中修改。 |
56 | 渝中区局 | 建议删除第十五条 | 采纳 | 已删除 |
57 | 交通处 | 请明确“规划设计部门”指的是哪个部门?若为我局,建议删除标红的内容。我局无此职能论证是否安全和满足功能,也无此技术支撑。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四条中修改。 |
58 | 权益处 | 第一条,应该针对不影响规划实施的。 第二条应该针对影响规划实施的。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四条中修改。 |
59 | 沙坪坝区局 | 建议删除第五项。实际工作中存在处罚与核实同步进行的需求。之前相关文件采用“原则上不得办理后续手续”的弱化表达方式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五条中修改。 |
60 | 渝北区局 | 建议:第(二)点,建筑性质修改为“建筑功能”。应该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内容表述一致。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五条中修改。 |
61 | 垫江县局 | 第十五条建议取消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建议取消或增加条件。比如已核实建筑规模未造过总规模50%的,涉及违法建设建筑单体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的,该建筑单位不予竣工规划核实。核实面积已超过50%的,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的该期工程不得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62 | 权益处 | 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六条中修改。 |
63 | 梁平区局 | 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结合土地核验一并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同步进行。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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