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各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增强森林碳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发〔2020〕37号),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津政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全市林木采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必须分别纳入本区、市公路管理部门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经济林木、灌木以及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二)严格采伐限额执行。“十四五”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林木。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到乡(镇街)和有关单位,抄送同级政务服务部门并指导监督执行情况。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分别在本区、市公路管理部门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且无法解决的,按照原采伐限额编制和批准程序申请追加。
(三)建立报告制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并纳入我市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公路管理部门、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积极配合,按程序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送市规划资源局,报告内容包括发证采伐量、限额使用情况、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真实准确。
二、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加强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高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自然保护区市级主管部门的意见。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
(一)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含经济林木、灌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挖移植林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格式。《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市规划资源局统一印制。市公路管理部门、各区政务服务部门或者其委托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单位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填写应当齐全规范,数据准确,不得简化填写内容。结合我市植树造林季节,原则上林木采伐期限不超过3个月,林木采伐结束期限不超过次年1月31日。在我市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出台前,按照国家制定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主要树种龄级和龄组划分》(LY/T2908-2017)执行。
(三)严格核发程序。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申请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国有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加强伐前公示和档案管理。除告知承诺审批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通过乡村公示栏或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伐前公示;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核发台账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归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等档案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鼓励实行纸质和电子双重归档。
四、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一)依法放活人工林采伐。在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国有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应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鼓励林农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开展复合经营模式,培育大径材,增加林木产品附加值与社会经济效益。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附件),且一年内申请告知承诺审批不超过3次。
(三)优化便民措施。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在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等为民便捷服务举措,开展应用技术培训,组织林农和经营者下载使用,保证便民措施落地见效、林农受益。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用户使用手册可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平台下载(http://www.forestry.gov.cn/slzy.html)。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更新措施等内容,可直接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林木,组织采伐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承诺人不认真履行告知承诺书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和惩戒。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面积、采伐强度、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采伐,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进行更新,是否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证的现象。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各区检查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督。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为契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图中核”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有案不查、案件查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市规划资源局将启动约谈机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我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本通知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2022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 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符合告知的(主伐/抚育采伐/林分改造/其他采伐)采伐条件、标准和要求。
采伐地点: 区 乡(镇街) 村 组 小班。
采伐四至: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采伐树种: ,采伐方式: ,采伐面积: 公顷,采伐株数: 株,采伐强度: %,采伐蓄积 立方米。
二、本人承诺不超证采伐,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林木采伐。
三、本人承诺不延期更新,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
四、本人承诺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权属纠纷,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无误。
五、本承诺不可撤销。本人自愿承担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带来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207/t20220721_5939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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